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在国内已经得到迅速发展。下面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剖析有限合伙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具体来说,有限合伙对私募股权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投资人可根据其全盘收益情况自行申报纳税,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税收上的好处这样就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地降低了经营成本。
其次,设立与解散程序简便易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由后自受理申请之外解散程序灵活。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通过约定、自愿、通知、开除、解散等方式进行退伙。另外,还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管理,但却占有限合伙资金的99%,而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只占其中的1%,并且直接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获得净收益一般10%—25%的收益。这种高比例分红提成的报酬制度是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以专业技能、辛勤工作取得投入资金回报,这样就实现“双赢”的局面。
此外,具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中,假设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约束了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此外,普通合伙人发起筹集基金能否募集成功,主要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市场信誉和管理才能。由于投资期限的约束,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筹集资金,就要努力保持自己的声誉,且有限合伙组织必须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合伙人必须签署有限合伙协议,通过协议对合伙的内部关系进行规范,以及为避免普通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最后,形成基金专业化管理。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专业化的分工是其存在的基础,其运作的基本就是要实现“专家理财”。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投资人出钱但不干预管理。管理人拥有管理权并发挥专长作出超过投资人自己投资的业绩。而公司制基金是无法完全的,公司制整个制度设计的核心首于设定股东权力如何行使的规则,其次才是权力的分配,并且公司这一机制的分权是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相反,有限合伙制的制度核心恰恰就在于有限合伙人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事务,保障了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