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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新基金法时代:私募松绑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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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时代:私募松绑谋转型
发表日期: 2013/3/5 8:28:16 阅读次数: 17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们过去是有身份的人,现在终于成了有"身份证"的人了。” 有私募业人士如此调侃。

  经过一番博弈之后,修订之后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正式将 私募基金 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在取得了合法“身份证”的同时,私募基金开展业务时也将享受税收、开户以及发行公募产品等政策。

  这给整个私募基金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转型、创新和强化特色,也成为目前阳光私募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私募基金发展的最好时期已经到来。” 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前主任、新基金法修改小组成员朱少平在上周五召开的国金证券“第五届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表示。

  阳光私募组织形式将变

  提起“私募基金”,人们最先想到的就是目前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的阳光私募。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四季度末,证券信托二级市场的总规模已达1718亿元,同比上升37.57%。这其中包括了一批中国A股二级市场私募中发展最规范、规模和公司治理均位居行业前列的 私募基金管理 公司。

  不过,朱少平解释称,这部分所谓的“阳光私募”并不在《基金法》涵盖的范畴中。由于阳光私募的产品大多借道信托发行,在监管权归属上,它们由银监会监管。

  私募基金不得不取道信托面世的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到投资者托管问题,私募基金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号。但此前中登公司的开户处于暂停状态,只有 信托公司 拥有一批存量账户。私募基金不得不借用这些账号,并且缴纳高昂的使用费。

  目前,中登公司的开户工作已经恢复,随着《基金法》的实施,私募基金无需通过信托公司也可以开设账户。以《基金法》规定的组织形式成立的私募基金,在税收、人数限制等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业界普遍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私募基金或将改变发行的组织形式,目前借道信托成立的“阳光私募”或将逐步被淘汰。

  朱少平强调,由于基金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因此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或者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

  此外,按照新的组织形式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已有所放开。此前,对于“PE基金是否入法”的问题业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25家PE机构协会曾联合反对“入法”。但朱少平解释,最终《基金法》通过在投资范围上增加了“国务院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变通方式来纳入 私募股权基金 。

  在投资者人数中,新的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可以募集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达到“200人”,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50人以下”的规定,并且规定基金财产可以转让。

  转型方向

  最重要的是,《基金法》规定,在基金业协会注册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将来可以发行公募产品。证监会随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将有资格发行公募产品的私募基金门槛设定在“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等。按照这一门槛,已经有数十家私募管理机构符合该规定。

  朱少平透露,目前基金业协会的入会门槛也在“20亿元”,将来这一门槛有望降低。目前私募基金对于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较为踊跃,截至目前,已有62家参与二级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的私募管理机构在基金业协会注册。

  而这些私募机构的兴趣或在发行公募产品上。一位参加私募年会的上海私募基金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自己所在的机构对发行公募有兴趣,不过目前还在探讨未来将如何运作。

  除了《基金法》带来的影响外,经过多年的发展,私募基金也经历了一些“成长的阵痛”,去年曾经历过多次产品集中清盘的案例。经历这些调整,私募基金的策略和投资方法也出现分化,创新已成为业界思考较多的热点问题。这其中,既有志在提供股票、债券、股权等综合性投资服务的大型私募机构;也有专注于结构化、量化、稳健等多种不同策略的小而精的私募机构。根据自身的特色,私募产品的创新也不断涌现,分级、套利、对冲等多种产品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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