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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私募:应澄清的三个概念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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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应澄清的三个概念性问题
发表日期: 2013/6/1 16:40:10 阅读次数: 17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私募:应澄清的三个概念性问题

 2013年05月28日 10:45 中国证券报

  当下,随着媒体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量报道,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关注私募的相关问题。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许多人(包括部分媒体的记者)对私募的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私募的问题,这反倒不利于私募在我国的发展,有必要及时澄清。

  一、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们以前讲“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并且这个用语也常出现在多种媒体上),而事实上这里的“私募”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如IPO)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PE)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来讲,“私募股权投资”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但并不是非法或法律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

  二、私募都不需要审批?

  许多资料讲“私募无需审批”,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优点加以介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私募都不需要审批。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审批,一是涉及外资战略投资或并购时,需要商务部和(或)证监会审批;二是涉及某些特殊行业时,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如入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尽管是私募股权投资,也需要事先分别获得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它必会涉及审批事项。宣传私募不需要审批而给人误解,最后反倒不利于私募事业的发展。

  三、私募基金都不谋求控制权?

  严格来讲,应当是“大部分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会谋求控制权”,而不是“私募基金都不会谋求控制权”,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是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立场投资于企业的,其目的是在较短时期内使企业价值获得较大提升(如公开上市),然后在伺机退出的过程中实现较大投资收益,它希望依靠现有管理层的力量将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取而代之,但在个别情况下如其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并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措施掌握控制权。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作为企业就要在接受投资之初考虑到这种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而不是自始至终都是一种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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