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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法官提示交通事故三大诉讼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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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交通事故三大诉讼误区
发表日期: 2014/5/7 8:45:08 阅读次数: 22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4年05月06日02:59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冯京晶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案件诉讼数量也大幅上升。海淀法院调研发现,此类诉讼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一

  谁修车谁索赔

  案例:

  张军驾驶着赵洪的轿车通过路口时,遭一辆大客车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李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军对轿车进行了维修,但李旭拒绝支付修理费,张军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张军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只是发生事故时的司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告知应由车主赵洪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旭赔偿修车费用。

  法官解读:

  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车辆司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司机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会主动进行修理,然后拿着维修费票据等,起诉要求侵权方或保险放心保)公司赔偿。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车辆损失等财产损失,应由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由所有人负责维修、诉讼事宜。

  误区二

  车辆“贬值”能索赔

  案例:

  韩东驾驶新买不久的小客车与吴勇驾驶的突然变换车道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韩东的爱车受损严重。之后,吴勇赔偿了韩东的全部修车费用。但韩东认为自己的是新车,经过大修,车辆严重贬值,吴勇还应赔偿这部分损失,遭拒绝后,韩东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韩东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车辆“贬值”部分能否获得赔偿,以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分水岭。该司法解释施行前,经专业机构鉴定,若确属构成车辆贬值,则侵权人需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司法解释则通过列举方式仅明确了四种赔偿情形,包括维修费用、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无法修复的重置费用等。其中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所以,目前法院在审理车辆贬值问题时,原则上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误区三

  拿着维修单就能全额获赔

  案例:

  刘洋的车辆被杨青所驾车辆追尾,交管部门认定杨青承担全部责任。后刘洋持维修单向杨青索要车辆维修款2万元,杨青以维修费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刘洋诉至法院,本以为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很快就能拿到维修款,但没想到从立案到结案,持续了8个月之久。原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青申请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这样,一桩简单的交通事故,经过数个月才最终结案。经法院判决,刘洋拿到了1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官解读:

  相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损的案件而言,车辆受损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需查明的事项较少,一般结案较快。但是,此类案件中,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修理费用数额上。原告往往提出过高的维修费用,被告方则申请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由于确定合理的维修项目与维修费用具有先后顺序,所以这两个鉴定必须先后进行,因此,一个小事故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案。法官建议,车辆受损方应避免借事故过度维修、造成不必要的高额修理费,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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