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采取何种办案模式直接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模式问题,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检察机关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进行指导,并提出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办案模式作进一步探索。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以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东莞市第一、二市区检察院、广州市增城市检察院和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为代表的四种办案模式。
一、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在区看守所旁设立了集公诉办案、刑事审判为一体的简易程序案件综合办案区。该办案区首层为刑事审判庭,二层为法官、检察官办公区,实现了“羁押区一起诉区一审判区”的无缝对接。办案区还设有律师阅览室、亲属等候室、对外会见室等功能室。新会区检察院安排6名公诉人常驻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该院还利用办案区办公专用光纤和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该院办公大楼、各派驻镇(街)检察室的全面联网,并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远程审批,尝试开展案件“远程讨论”、“远程讯(询)问”、“远程出庭作证”等工作。
(二)增城市检察院“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该院集中抽调3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成立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小组,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内勤负责。该院还与法院和看守所协商,在市看守所建立了一个专门用于简易程序开庭的法庭,明确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直接在看守所新建立的法庭开庭。法院根据简易案件的实际数量,每半月或每周集中半天或一天时间,安排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检察院则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
(三)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集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安排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并尽可能将同一承办人承办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一起开庭。
(四)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广州市白云区由法院主导工程建设,在该区看守所内专门设立两间远程开庭室,在该区法院大楼内设立两间远程视频法庭,两地之间搭建光纤专线,实行视频信号的点对点传送。同时,还在两边的远程视频室内配备高清摄像机、高清显示器、高清指向话筒等硬件设施。开庭当日,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在法院的远程视频法庭各自就座后,书记员通知已派往看守所的法院法警将被告人带到设在看守所的远程开庭室。整个庭审过程中,法院书记员根据庭审的不同环节,及时调节主屏幕画面,保证庭上各方能和看守所内的被告人实现即时通话。庭审结束后,法院书记员将庭审笔录通过远程系统发送到看守所打印,由法警拿给被告人签名后带回。为保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各项权利,确保远程开庭的合法性,广州白云区检察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展示证据。远程视频法庭配备高清证据展示台,用于公诉人在讯问过程中向被告人展示证据。二是同步录音录像。在远程视频法庭安装高清数字硬盘录像机,对远程视频开庭的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进行永久保存。三是规定终止情形。明确出现被告人翻供、被告人举报他人犯罪、被告人明显情绪异常等特殊情况时,终止视频开庭并择期进行现场开庭审理。
二、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的特点介绍
从实施效果上看,虽然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的运行过程不尽相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效率。从具体内容上看,虽然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差异,但在办案过程中都注重简化审结报告制作和案件审批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都注重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简化讯问、证据出示、法庭辩论等法庭审理程序。从方式上看,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都重视与法院的配合协作。如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联合设置“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增城市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在看守设置专门法庭并协调法院安排集中开庭,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协调法院集中安排开庭,白云区检察院与法院协作进行远程视频开庭,都体现了检法两家的协作配合。
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1.在是否设置专门的办案场所方面存在差异。四种模式中除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没有设立专门的办案场所外,其余三种均设立了专门的办案场所。
2.在是否安排固定人员或专门的办案小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方面存在差异。“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中,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安排6名公诉人常驻简易程序办案区,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中,增城市检察院成立了由3名检察官组成的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小组,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和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中,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均不由固定人员或专门的办案小组办理。
3.在是否实行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方面存在差异。为节省公诉人路途往返时间和更换公诉人所需要的时间,四种办案模式当中,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增城市检察院“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采取了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的做法,即某一时间段(半天或者一天)某法庭的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包括不同承办人承办的案件)均由同一个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外的其余工作仍由原承办人完成。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和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则采取办案人员与开庭人员同一的做法,即办案人员履行自己承办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4.在办案模式由检察机关主导还是法院主导方面存在差异。四种办案模式中,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由法院主导、检察机关配合,即整个办案模式的推进,包括工程建设、组织协调、人员调配、过程控制等均由法院负责,检察机关只是起到协调配合作用。其余三种模式基本上都是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组织协调、人员调配等都由检察机关负责,法院只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
5.在办案模式是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方面存在差异。四种办案模式中,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增城市检察院“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均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则既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也可以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
三、四种简易程序办案模式的利弊分析
1.就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来看,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通过安排固定的人员常驻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有利于公诉人熟悉简易程序办案的程序,提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二是通过在看守所旁设置专门的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让公诉人与法官在同一地点办公,实现“羁押区一起诉区一审判区”的无缝对接,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大大节约了开庭时间。三是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和措施,如出台了《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办案区设有律师阅览室、亲属等候室、对外会见室等功能室,通过联网实现了全部简易程序案件的远程审批,可以进行案件“远程讨论”、“远程讯(询)问”、“远程出庭作证”等。法庭调查采用“电子案卷”示证,直接在视频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这些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能够较好地保障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理的规范、高效、有序,有利于保障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该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设置专门的办案工作区,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办公、办案设备,所耗费的成本较高;二是这种模式实行简易程序案件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的分离,虽然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易导致出庭人员对案情和证据不熟悉,可能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2.就增城市检察院“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来看,该种模式成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办案小组,设立专门法庭。因此,这种模式也具有“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的部分优点,即有利于提高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可以通过减少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来提高办案效率。然而,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由于没有人常驻专门法庭,开庭时依然需要公诉人往返于检察院与专门法庭之间,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集中开庭的方式减少往返次数,如果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数量较多,公诉人需要频繁往返于检察院与看守所专门法庭之间,浪费大量时间。此外,这种模式同样采取简易程序案件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的做法,可能会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3.就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来看,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简单地将案件起诉的时间和开庭的时间予以集中,其优点在于成本低、操作方便,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但缺点在于:没有专门的人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不利于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专业化。在这种模式下,公诉人同样需要往返于检察院与法庭之间。同时,简易程序案件开庭还要受法院法警押解犯罪嫌疑人数量的限制。
4.就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来看,这种模式目前只是被告人不需要到法院开庭,但公诉人还需要出席法庭,没有实现三方视频开庭。而且,这种模式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此外,如果实现三方视频开庭,无疑可以大大提高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开庭的效率,但这种开庭模式可能损害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方视频开庭的实际效果如何也有待进一步评估。
四、完善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模式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得出,四种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东莞市第一、二区检察院“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模式;在有一定数量的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但数量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增城市检察院“专人办理、专门法庭和集中开庭结合”模式;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数量非常多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区”模式,或者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可以实现三方视频的)。
从实践来看,由专门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有利于办案人员熟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和操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也肯定了设置专门的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模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模式在具体运作中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针对审查案件和出庭公诉人员分离,由固定公诉人专门负责出席简易程序案件法庭的做法,有人认为,办案讲究亲历性,采取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出庭人员不熟悉案情和证据而影响指控犯罪效果,需要引起注意。⑴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王军、吕卫华:《〈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21期,第21页。
【作者简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9(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