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道成
授权委托书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最常见、最简单的文书。然而,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中,多数将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写错。
我们常见的诉讼过程中的全权代理的委托书,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多数是把委托权限这样写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上诉等”。
这样写委托书,不认真分析,好象写的很好,和《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完全一致。
其实,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这样写委托书内容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
先以原告方来举例,给原告方代理,代理人只能代委托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怎么又能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代理人承认自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废话吗?因此“承认”二字是多此一举。有代理人反驳和反诉自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因此有“反驳”“反诉”四字也是错误的。
再以被告方为例,给被告方代理,代理人只能代委托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上诉等。代理人怎么可能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有被告代理人为原告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吗?因此给被告代理委托书中出现“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明显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把给原告代理和给被告代理双方应该有的代理权限笼统的写在一起了,这就给大家造成一种误解,以为无论给哪一方代理都同时有“承认、反驳、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限。
一个在基层法院担任过多年书记员的朋友(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我提出这样的看法时,恍然大悟,毫无争议的认可了我的观点,并承认在他参与的200多件案子中,代理人几乎全部把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写错。
另一个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听到我这种观点时,表示我的观点是非常新鲜的,也是完全正确的。随后,该律师到某县法院办案,按我的观点填写委托书递交到法院时,法官就当面指出其写法的“错误”,当该律师按我的观点给法官解释后,法官无言相驳,认可了这种正确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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