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事务】
┝ 涉外法律事务
【法律业务论坛】
┝ 法律业务论坛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行政纠纷法律事务】
┝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法律事务】
┝ 仲裁法律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房产纠纷五类典型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一)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三)
 证监会:尽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二审)
 私募基金“蛋糕”有望做大
 What business may a Chinese lawyer mainly engage in?
 When a party entrusts lawyer to act as agent?what ways can be generally taken?
 银行谋划全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常见错误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常见错误
发表日期: 2014/8/24 22:59:53 阅读次数: 25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作者:杨道成
 
     
      授权委托书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最常见、最简单的文书。然而,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中,多数将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写错。
      我们常见的诉讼过程中的全权代理的委托书,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多数是把委托权限这样写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上诉等”。
      这样写委托书,不认真分析,好象写的很好,和《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完全一致。
      其实,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这样写委托书内容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
      先以原告方来举例,给原告方代理,代理人只能代委托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怎么又能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代理人承认自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废话吗?因此“承认”二字是多此一举。有代理人反驳和反诉自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因此有“反驳”“反诉”四字也是错误的。
      再以被告方为例,给被告方代理,代理人只能代委托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上诉等。代理人怎么可能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有被告代理人为原告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吗?因此给被告代理委托书中出现“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明显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把给原告代理和给被告代理双方应该有的代理权限笼统的写在一起了,这就给大家造成一种误解,以为无论给哪一方代理都同时有“承认、反驳、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限。
      一个在基层法院担任过多年书记员的朋友(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我提出这样的看法时,恍然大悟,毫无争议的认可了我的观点,并承认在他参与的200多件案子中,代理人几乎全部把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写错。
      另一个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听到我这种观点时,表示我的观点是非常新鲜的,也是完全正确的。随后,该律师到某县法院办案,按我的观点填写委托书递交到法院时,法官就当面指出其写法的“错误”,当该律师按我的观点给法官解释后,法官无言相驳,认可了这种正确的写法。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离婚协议书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