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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有章可循
发表日期: 2014/11/26 8:19:51 阅读次数: 24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4-11-25 01:40: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规范正式明确。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昨日正式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下称《指引》),并自明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信息技术系统等事项。根据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的范围,《指引》明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外包机构展业不设行政许可,但在展业前须到协会备案,协会对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即可给予备案。同时,协会针对基金业务外包活动实行事后自律管理。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旨在引导基金管理人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发行产品,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甄选外包机构。

  目前具备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能力的机构自身业务种类较多,可提供抵押品管理、全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与管理等更多种增值功能服务。对此,除明确外包机构须具备相应营运资质外,《指引》着重强化了外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其应采取有效的内控与隔离措施保证外包业务独立运营,防范利益冲突和输送。外包机构展业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须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须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在规范内容上,《指引》重点关注了外包业务中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环节的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机构可据此制定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指引》鼓励基金管理人将份额登记业务外包,但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不同,《指引》保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较为简单的份额登记业务的权利。

  此外,为了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指引》还作出了第三方监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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