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事务】
┝ 涉外法律事务
【法律业务论坛】
┝ 法律业务论坛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行政纠纷法律事务】
┝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法律事务】
┝ 仲裁法律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房产纠纷五类典型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一)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三)
 证监会:尽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二审)
 私募基金“蛋糕”有望做大
 What business may a Chinese lawyer mainly engage in?
 When a party entrusts lawyer to act as agent?what ways can be generally taken?
 银行谋划全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律师法庭言辞过激 入罪界定应极严格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律师法庭言辞过激 入罪界定应极严格
发表日期: 2015/6/30 22:24:23 阅读次数: 16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据报载,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情形增加,激辩的庭审现场或将使律师身陷囹圄。因拟对人贩量刑、替考入刑、医闹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引发社会热议。而草案第36条拟就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所作的寥寥数字修改,却在律师界激起千层浪,不乏业内律师撰文发声,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法庭不仅是法治的舞台,更是法治权威性、庄严性、有序性的最后堡垒。法庭的使命是为实现正义提供理性与和平的对话平台,不应当是利害各方恣意对抗、诉讼代理人和律师随意争辩的场所。当前,“死磕派”律师现象频现法庭,在偶尔激活过于沉寂的法律程序之余,也可能出轨、越界,甚至导致法庭的司法权威旁落。

1997年《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当定罪处罚,便是意在规范法庭上各方的行为,维持法庭秩序,维护法庭的司法权威。可是,该罪的适用率长期很低。

近些年来,我国处于高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处于高发期、多发期,法院作为社会纠纷与矛盾的“集中地”,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和压力,破坏法庭秩序行为并不鲜见,这样不但干扰了正常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且严重削弱了法庭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然而,第309条仅规定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目前情况下,如此规定,未免难以有效规制诸如极端藐视法庭等行为。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5条拟对309条做出修改:增加“殴打诉讼参与人”;增加“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的兜底条款。

草案一经推出,律师界的质疑、废除之声不断。理由主要集中为现实的情况是司法辩护风险偏高,这次修改容易形成新的“寒蝉效应”,破坏已经较为脆弱的诉讼生态平衡。尤其是一旦通过第35条第3款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法庭言辞”将入罪,而司法独立等司法改革尚在进行时,此举恐会产生裹挟司法滥权的风险。

笔者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换位思考,尊重律师地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治国不可或缺的条件。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因此,对“侮辱、诽谤、威胁”的界定应极其严格,切实防止司法滥权的上演。

二是维护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庭是神圣的法治场域,司法权威总是聚焦于法庭秩序,法庭秩序遭遇危机意味着司法信任的下降、司法公正的缺席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迟滞。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尤其需要维护法庭秩序、确立司法权威。但是,司法独立等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不能缺位,不要让法庭“一个人在战斗”。

三是科学立法,理性捍卫。在法治国内,西方国家基本设置了“藐视法庭罪”,所以,应当肯定目前立法修改完善的初衷。但是,立法完善技术的拿捏更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如“公然极端侮辱、明显恶意诽谤、严厉暴力威胁”更有助于严格限制入罪门槛、维持和平理性的诉讼生态环境。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孙道萃

作者: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一篇:联华超市卖过期茶叶判赔十倍 称顾客知假买假
下一篇: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