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东莞中院推行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集中开庭审理案件,一个上午当庭宣判多宗案件,效率大大提高。(记者 梁清 摄)
叔叔以合法继承为由争夺房产,二审认为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
爷爷生前赠与孙子的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被叔叔和姑姑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为要回爷爷留下的房产,侄子将叔叔和姑姑告上法庭。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爷爷赠与孙子房产的合同经过公证后,可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直接拿着赠与合同到产权变更机关登记就好了,无需法院判决,随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赠与孙子的房屋被儿女继承
家住东莞的李某夫妇俩,育有多个子女,李某夫妇俩名下各有一块土地。
2012年9月19日,祖父李某通过公证的方式将上述房产所占有的份额赠与孙子李某容。同日,李某容的叔叔、姑姑与妹妹公证放弃对李某老伴遗产的继承权利。合同签订后,李某容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去世,更名手续未能完成。叔叔、姑姑通过诉讼继承了爷爷名下该房产。
李某容认为应该将房子还给他,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认为,签订《赠与合同》前,爷爷愿意赠与的条件是孙子及其家人要照料爷爷,但合同签订后,他们没有尽心尽力照顾爷爷,还想索要爷爷的其他土地、房屋和钱财,所以拒绝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容只好将上述二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还未过户,赠与人已死亡 赠与合同效力终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是否负有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将所继承的房屋权益份额过户登记给李某容。从物权的归属及效力上看,虽然《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现,但至爷爷死亡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赠与合同》不具备产权转移的效力,物权没有发生变更。且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认了二人拥有爷爷遗产的部分权益份额。所以,二人是因继承爷爷的遗产而依法取得案涉房地产,而非因继承《赠与合同》的权利而取得该房地产。基于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不负有履行《赠与合同》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李某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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