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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业主拒缴物业费理由成立吗? 法官给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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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物业费理由成立吗? 法官给出提示
发表日期: 2015/12/28 8:24:35 阅读次数: 19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5-12-28 03:42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不交物业费 你的理由成立吗?

临近新年,不少物业公司正忙于征收物业费,但一些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为由,拒绝缴纳。近日海淀法院法官针对几类常见物业纠纷案件,对业主做出提示。

情形1 停车位存纠纷拒缴

王先生在2011年购买了小轿车,但物业因王先生没购买和租赁车位,不允许车进小区。物业表示,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没有空余车位。王先生认为,停车位确实被一些业主占用,但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两三个停车位,这是不合理的。王先生虽然要求物业帮助协调,但停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为此,王先生从2013年起拒绝缴纳物业费,后小区物业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法官沙乃金表示,本案中,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的问题,不属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当,也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合法理由。法院调查发现,该小区地下车位是开发商对外出售的,王先生没购买车位。地面的车位被其他业主占有,物业公司未私自占用,对于小区已划为车位的部分是公共区域,权利归属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情形2 私搭乱建未决拒缴

2007年,赵女士购买了一栋别墅。入住后发现邻居在楼顶加盖一层房屋,赵女士认为邻居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找到物业要求拆除。半年后邻居没有拆除加盖的房屋,甚至继续加建。

赵女士找到物业,物业称已经通知了业主不允许加建,且报告了城管,但是物业无权拆除加盖房屋,并建议赵女士起诉邻居。赵女士却认为是物业未尽到责任,自2009年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后被物业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沙乃金表示,本案中,物业接到反映后即与该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通知,并及时向城管报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的情况。赵女士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

情形3

邻居拖累拒缴

2014年林先生家的卫生间漏水,造成不小损失。漏水后其找物业报修,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因楼上业主家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漏水。但楼上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直到第二天楼上业主回家,维修人员才紧急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但协商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拒缴物业费,被物业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沙乃金称,林先生家里漏水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在漏水后物业也及时派人检查、维修,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缴纳物业费用。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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