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说法】孩子抚养费起争议 生父被判增加费用)
【以案说法】孩子抚养费起争议 生父被判增加费用
甘肃日报记者 徐俊勇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然而,随着物价上涨和孩子学习钢琴等教育费用问题,双方就增加抚养费一事发生争议。随后,孩子母亲将前夫起诉至法院。近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张丽法定代理人诉称:张丽出生于2005年,是张杰的亲生女儿。2007年,张杰与张丽的母亲因感情不和离婚,张丽由母亲抚养,张杰每月支付抚养费210元。现因物价逐年增高,再加上张丽从小体弱多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还要学习钢琴,费用较高,她母亲收入有限,张杰每月21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张丽的生活需求。另外因张杰收入较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杰支付张丽抚养费每月1200元。
被告张杰辩称:他已按之前和前妻达成的意见,一次性付清了孩子抚养费4万多元,抚养费由前妻持有,前妻也承诺不再追加孩子抚养费。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他除支付抚养费外,还给女儿出资购买钢琴、自行车等生活用品,平时看孩子时还给数额不等的现金,作为父亲,他也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张杰还辩称,目前,他的家庭经济困难,现任妻子和父亲住院已经花去20多万元。另外,女儿学习钢琴教育属前妻单方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有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由决定的一方承担的规定,孩子学习钢琴等费用应由决定方承担。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但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家庭其他合理经济支出情况考虑,酌情按其月工资的25%即760元予以支付,从判决之日起已提前给付的应予减除。被告以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再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杰除之前已支付的4万多元抚养费外,从2016年1月起至张丽18周岁,每月再支付张丽550元的抚养费。(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