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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背后存法律漏洞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发表日期: 2017/3/18 15:24:30 阅读次数: 16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职业打假背后存法律漏洞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016年11月11日 08:25   来源:法制日报   游春亮

  □ 本报记者 游春亮

  当前,职业打假人作为对商家监督维权的特殊社会监督群体,愈来愈受争议。一方面,职业打假人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不少职业打假人为私利知假打假,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极大浪费了政府行政资源。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如何看待?其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等单位专门举行了一次辩论会。

  立法界定知假打假

  今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在此之前,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底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款颇受关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背后存法律漏洞

  在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举行的辩论会上,正方认为,在职业打假人群体中存在一部分人,为私利损害商家利益、滥用政府行政资源,扰乱秩序。职业打假人中存在“职业索赔者”,他们往往为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进而损害商家利益、滥用资源、扰乱秩序。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能及时遏制此类乱象。

  反方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商家存在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对此类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而职业打假人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若把职业打假人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则会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最终对消费者不利。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所适用的范围是具有消费者属性的群体,而受其保护的也应该是真正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从表面上看似乎在商品或服务买卖过程中充当了消费者的角色,但是他们不是或不完全是为了消费,他们更多地是以索赔或以赢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理所当然不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在辩论会上,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些敲诈勒索者”的说法固然有些武断,但诸如“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的观点也不够全面。其实,真正有资格充任职业打假人的应该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得到法律授权而行使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的执法者。而职业打假人能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消法制定不严密,存在诸多漏洞。因此,立法者针对此类法律漏洞应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例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上架销售,责任首先在制假者,其次才是部分利欲熏心的不良商家。所以,对于从事制假者要在“查”方面下功夫,让其无生存、发展空间;在“处”上面下重手,尤其是对屡教不改者要提高罚额数量,让他们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该法律界人士建议,对消法中所涉及到的售假和服务中的欺诈行为,要细化赔付标准。如此,既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遏制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空子。

  一分为二看待职业打假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于喜峰认为,消委会作为一个打假部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但是职业投诉人却不来找消委会,主要还在于“利”字,因为到消委会得不到职业打假人想获得的利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一定是有他特定的历史原因,应一分为二来看。

  “据统计,深圳目前有职业打假人1000多人,这是记录在案的,他们反复投诉,比如说标签标注的问题、过期食品的问题,还比如说一定程度的虚假宣传问题。以虚假宣传为例,比如一件衣服面料里面标注了面料是晴纶,但实际上可能搀了50%的棉,那你说它的质量是不是会更好?但是职业打假人认为这一行为涉嫌欺诈,要索赔,我觉得这就背离了职业打假人的初衷。对这一类职业打假行为,我觉得不应该鼓励,因为这完全是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于喜峰分析说,“比如过期食品的问题,据媒体公开报道,有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将食品放在货架角落,不易被发现,算准了日期后再去买,然后索赔。这些问题涉嫌敲诈勒索,应予以打击。”

  于喜峰认为,对职业打假人应一分为二地客观看待,不能把职业打假人直接封杀,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该打击的就要打击,该禁止的要禁止。总而言之,任何事情既有它进步的一面,也有它弊端的一面。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这个问题,用趋利避害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希望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解决职业打假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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