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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百年一遇的“民法典时刻”
发表日期: 2017/11/25 15:37:28 阅读次数: 16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何面对百年一遇的“民法典时刻”

2017年11月20日 17:04 来源于 财新网
苏永钦建议不要把民法典只是看成一个政治任务,它更是一个历史任务。房子盖起来,我们就要在里面生活,看成一时的政治任务,还是历史任务,很不一样
《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民法典分则编纂任务繁重,一些长期存在的分歧依旧明显。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民法典分则编纂任务繁重,一些长期存在的分歧依旧明显。11月18—19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办的“第七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再次呼吁人格权单独成编。“民法典分则合拢过程中,人格权编又浮现出来,这也是历史的必然。现在的《民法总则》,并没有解决人格权问题。”

  随后演讲的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苏永钦则认为,“人格权最好的去处还是总则”。人格权不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能涵盖已成共识,不过,由于在规范的数量上不会很多,独立成编会有点牵强,放在总则更符合民法体系化的方向。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孙宪忠不主张人格权单独成编,“人格是做人的资格,本身是宪法问题,把宪法问题交给民法学者,(我们)没这个能力。”“民法无法包含政治口号。(像《民法总则》110条等涉及人格权的条款等)宣告性的规则,宣告下就足够。”

  三位学者在“高峰对话”环节先后发言,火花四射,观点鲜明,也反映当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焦灼。

  人格权与财产权、人身权相对,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概念本身也是开放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写入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就是一例。

  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到人格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也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首次出现类似表述。在江平看来,“这个提法很有点新鲜,本来民法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专门提人格权,就有点意味深长了,这是强调人格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等领衔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课题组提交立法机关的分则各编专家建议稿继续保持人格权独立成编。而孙宪忠等领衔的中国社科院课题组提交的专家建议稿分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等五编。立法机关尚无明确的最终态度。

  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只是众多话题之一。知识产权是否单独成编,应该如何对待商法,怎样回应宪法,分编之间的统筹衔接,各分编细化制度的调整等等,同样不乏争议。

  到底要怎么面对“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苏永钦建议回到原点,“要不断追问,为什么要民法典,可以不要民法典吗?”

  苏永钦说,与过去4次民法典编纂不同,当前的民法主要法律都已到位,所以,核心就是编纂,补充一些内容,是严格意义的法典化,而不是制定法典。而民法典的最重要意义,就是“产生体系化的效果”。

  苏永钦将法律体系化比喻为城市规划,同样一座城市,同样是房子,规划完善可以让更多的人使用更方便,“民法典真正的作用就在这,否则我猜不到其真正作用是什么。”

  为此,苏永钦比较了三种体系化方式。他将第一种称之为“小龙”,把原来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五法重排,冠之以总则。第二种称之为“中龙”,以原来五法为主要素材,以德国潘德克顿体系逻辑为指引,重新分编和筛滤,其中,增加“债法通则”作为中间层是重要特征之一,进而实现了债法三分。

  但是,德国五编制真的没有过时吗?债物二分是否真的合理?如果德国现在制定民法典,还会采取现有体例吗?

  苏永钦认为,经过近120年的发展,社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加之德国民法典本身的局限,并不是没有超越的可能。通过反思物权法定原则、债物二分法等基础概念,苏永钦提出“六编制新体例”,即总则、财产法通则、意定关系、法定关系、婚姻家庭和继承,以财产法通则统摄意定关系和法定关系,跨越债和物二分关系。

  不过,也有学者称,“大家一定要冷静,我也要冷静,一起思考民法的科学性。创造是必须的,但如果创造是莽撞的,也会带来很大损失。”

  苏永钦提醒,大陆法系有强大的路径依赖,这方面也有太多的经验,明知道法典有问题,也改变不了,德国民法典就是一个例子,这正是法典的可爱与可怕之处。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虽然条文增加了很多,但其实体系化一点没动。

  放宽视域,再法典化可能又要等上一百年,如果那时还需要法典的话。所以,苏永钦建议不要把民法典只是看成一个政治任务,它更是一个历史任务。“房子盖起来,我们就要在里面生活,看成一时的政治任务,还是历史任务,很不一样。”

  苏永钦追问,民法典一定要在2020年完成吗?如果多等几年,会不会是一个更好的城市,会不会有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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