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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如何对待炫富的律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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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炫富的律师同行?
发表日期: 2018/1/17 10:39:19 阅读次数: 160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近,网络曝出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年轻的女律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频繁炫富:“花近五万块在巴黎买的2017年最新款包包。面试穿了平时开庭穿的整套Burberry衬衫西服,香奈儿13寸的黑色高跟鞋,将羊毛大衣搭在手腕上,偶尔看下卡地亚的表。”张某还在微博炫耀:“一单业务几百万律师费还是很累的,开票最多只能开一百万一张。”上述炫富之举被同行截屏后发出来公之于世,张某马上成为业内笑柄。张某被同行嘲笑挖苦,接着被人肉搜索、隐私曝光。张某被迫发表道歉声明,承认自己言行不当,自称年轻不懂事,要求同行放她一条生路。

  并非所有人都赞同对张某的穷追猛打,一位媒体人士说:“无非就是炫个富,又不是什么大奸大恶,有必要穷追猛打吗?为什么要对同行痛下杀手?”这件事涉及律师职业伦理中律师与同行的关系问题。所谓“同行关系”是基于同一行业而形成的职业关系。律师行业的同行关系也就是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的职业关系。

  如何处理好律师同行之间的关系,那些擅长此道的律师喜欢多给同行鼓励和表扬,尽量避免指责和抱怨,同时,他们善于接受同行的意见甚至批评。律师处理同行关系的关键,在于遵守“相互尊重”的职业行为规则。相互尊重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律师与同行之间相处的最基本要求,律师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在职业生涯中更要尊重同行。正因为如此,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年修订版)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都对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相互尊重作了规定。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年修订版)第72条规定,律师和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第73条规定,各方律师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7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第42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不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是律师同行关系的大忌,不但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其实,在客户面前诋毁律师同行,受损害的也会是该律师自己。如果一个律师肆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委托人怀疑的恰恰是这个律师本人。

  日本律政剧《王牌大律师》有句名言:“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前文提到的那位女律师虚荣、炫富,爱吹个小牛,说到底是“穷人富了不像样”。伤害了律师形象吗?或许吧,但受伤最大的是她自己,她已经付出了代价。然而,律师怎样对待同行也是一个重要的职业伦理问题。无限上纲上线,落井下石,抓住一点不放,把人批倒批臭,这不符合法律人的理性。网上大字报大批判,人肉、漫骂和侮辱人格,这些都是对律师形象最大的伤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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