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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法律轶闻域外法律轶闻 → 从美国法律史趣闻看美国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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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律史趣闻看美国的司法体制
发表日期: 2008/4/20 7:35:51 阅读次数: 37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米兰达法案”—“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由来。

(关键词:口供与证据)


美国的司法体制一直被美国人标榜为世界上最民主、最公正的司法体制,其实,我在高中时对这个很不以为然,但在经过了四年法学教育和五年的律师生涯之后,这个观点越来越为我所赞同。当然了,这种司法体制是否适合中国,另当别论。说到美国司法体制,如果要讲太艰深晦涩,大家也不爱听,听了也会消化不良,我呢,也确实没这个水平,所以,我就尽量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把这个非常大的课题讲得具体些、形象些、发人深省些。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著名的“米兰达法案” 。说起米兰达法案或者米兰达这个名字,也许多数人都没听说过,但“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go-vern-ment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些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记录在案并有可能作为将来对你不利的证据…… ”这一段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系美国以“米兰达法案”确立下来的。


那么,为什么要叫它米兰达法案呢?话说啊,这美国的某个洲,有一个小孩子被杀害了,pol.ice经过侦查、排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第一现场也找到了,凶器也找到了,现场的物证鉴定也表明这个人就是杀人凶手,但pol.ice还缺一样关键的东西——尸体!这尸体在哪呢?只有犯罪嫌疑人知道,这个犯罪嫌疑人就叫米兰达。但米先生就是不说尸体藏在哪儿,pol.ice就着急啊!有一天,这个pol.ice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之后啊,米先生还是没说,然后pol.ice就只好送米先生回大牢。在途中啊,这有一名非常善良的警官,望着窗外纷飞的大雪啊,就开始了一段讲话,这段讲话后来在美国法律史上被称为“基督徒的开导”。警官说了:这大雪下来了,天可真冷啊,还有一个星期就是圣诞节了,如果这个孩子不能在圣诞节前接受基督教的葬礼啊,不知道他是不是能够在天堂里面快乐地生活,他的父母也一定会非常悲痛。如此云云。米先生听了这段话之后,脑海中马上就浮现除了邱少云、黄继光、雷锋、祖冲之等等高大形象啊,就给招了,然后pol.ice马上找到了尸体。于是这个案件就移送检控了……


在法庭上,米先生的律师啊,就提出一个反对意见,就是说,这个米先生在警官的基督徒式的开导下所陈述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那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呢?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它该是法定证据啊? 律师就提出了他的法律依据,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啊,pol.ice在讯问犯人的时候啊,必须有一套正式的程序,比如至少两人以上在场,先讯问姓名之类确定身份,比如先告知对方有沉默和请律师的权利之类。而米先生并不是在符合法定的程序条件之下所作的证词,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结果,就因为这个,米先生的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苗刚才问了,那让他在法庭再讲一次嘛!可是,在米国,盘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能像中国那样,当庭说盘问就可以盘问,而且,人家在法庭上还是可以沉默。然后,联邦最高法院为此就专门公布了一个法案——“米兰达法案”这个法案特别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几项由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法案将这些权利程序化了,更加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法律程序,就可以完全推翻所有罪证。


言其采薇又说了,中国现在确实有部分地区在搞“零口供定罪”或者“无证词起诉”, 这个是什么情况呢?我国的刑事检察体系啊,向来有个传统—叫做“重证据,轻口供”。口供很多时候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部门来说,只是提供线索,而需要他们自己取证。这样做,有个好处,就是加大了侦查部门对于证据的重视,以及降低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渴望,而犯人的口供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好,咱们刚刚看了第一个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案例“米兰达法案”的由来,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了美国法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这个对于大家将来出国是非常重要的



“死刑犯的复活”—经典辩护

(关键词:动议,人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另一个美国法上的重要案例“死刑犯的复活"。美国法律史上还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教学案例,当然了,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由于律师的辩护策略非常的别出心裁,所以被载入了ABA(美国律师协会)指定教材。


话说美国有个罪犯,已经被州法院判处绞刑(在以前,美国法上部分州还有绞刑)。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啊,如果想要活,那就只有几个途径,上诉、特赦。那么,辩护律师就先上诉到联邦巡回法庭,联邦巡回法庭审查之后,驳回了。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看,这人该得吊死啊,又驳回了。采薇问是啥罪?一级谋杀,即中国法律上得故意杀人。然后,律师接着来,上诉到国会,国会经过审查,也觉得对,该杀,又驳回。这上诉之路走到头了啊,不灵,那就换特赦吧。律师先申请州长特赦,州长看了看案子,不同意特赦。律师又申请总统特赦,总统得幕僚们研究完了之后啊,哎,发觉啊,不能特赦,又给拒绝了。



按说,这个时候,这人就得上绞刑架了吧?不,律师还有办法,这么多上诉啊、特赦啊搞了上十年啊!在第一次上诉的时候啊,律师就跟自己的当事人说啊,你啊,在监狱里面,什么都别管,少运动,多吃东西,特别是薯条啊、巧克力啊这样高热量的,然后,少运动。这十年过去之后啊,当事人体重接近240磅了。律师就开始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一项动议,动议内容是什么呢?如下:依照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因其犯罪行为受极端残忍之刑罚,而这个罪犯当时体重已逾240磅,如果被执行绞刑,很有可能身首异处,这太残忍,然后,附上几位权威法医的证词,说这个人的第二和第三颈椎之间特别脆弱,很可能无法承受当事人240磅的体制而断开……而且这个人的判决已经生效,不能更改。然后最高法院一审查,TMD,宪法不能违反啊?就做出一项裁决:只要该罪犯体重保持在240磅或更高,就可以不用执行死刑。然而,听说这个罪犯最后是因为肥胖引发的疾病在狱中死去。但这个罪犯可是判决后又活了好久才死去的。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经典的辩护策略,也反映了美国人对于法律和宪法的忠诚,是对于法律的绝对统治的一种尊重。有人说对死者不公平,但司法的目的不是寻求同态复仇,寻求的是正义,被害人的正义得到应该得到伸张,犯罪嫌疑人也有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试想,一个人那么多年受收到肥胖和必须维持肥胖的折磨,而且只要他一少于240,就马上死掉,恐怕比直接绞死他更可怕更KB吧?

纤毫疑点救下杀人犯—“辛普森杀妻案”

(关键词:证据)


下面这个案子,大家肯定都多少听说过一点,就是大名鼎鼎得“辛普森杀妻案”。大家都知道,辛普森在一怒之下,拔枪杀了自己妻子和岳父岳母。从pol.ice事后取得得证据来看,弹道分析、血液分析、足迹鉴定、现场毛发分析等等来看,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结果:辛普森干的。但大家都知道啊,辛普森最后是被判无罪了。可能有人说,那辛普森请的律师可是都是牛人,超豪华陈容啊!F李贝利,德肖维茨等等美国最顶尖的律师都被他给请了,而且阿,当时,给辛普森这边做专家证人的法医啊,大家都不陌生,是咱们华人的骄傲啊——李昌钰博士。


但是,真正扭转这个案件的,就在这些辩护律师和李昌钰这里。那么,辩护律师和李昌钰是如何抓到漏洞的呢? 话说开庭的时候,控方举证啊,举到一个关键证据,是案发当天,辛普森作案时的一样道具——左手手套一只。这只手套啊,从里面的痕迹学鉴定和外面的血迹检验结果,都说明是辛先生的。然后,辩护律师听了法医官的侃侃陈词啊,然后就问法官,法官大人,我可以让我的当事人戴一下这个手套吗?法官欣然应允。结果,辛普森无论如何都戴不上这只手套,为什么?太小啊!辛普森换了只手,照样戴不上……这下完了,这手套都戴不上,有疑点啊,陪审团看到了……


另外,还有一个漏洞,就是咱们李昌钰博士给在板上钉的钉。在检控方举到一个血液样本证据的时候,辩护律师提出啊,当时现场勘查的法医官没有戴物证手套,即大家看CSI里面几个专家戴的那种乳白色薄薄的手套。然后,几个律师就揪住这一点,说这个关键血液样本的采集不符合法律程序,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诬陷。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隆重推出了咱们的李昌钰博士。李昌钰博士一上庭,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双方要先盘问专家证人的专业资历,结果,法官发话了:好了,本庭认可李昌钰先生是一位资深的法医学专家、痕迹学专家、XXX专家……然后,李昌钰博士开始从法医学和血液检验的角度论证血液样本被污染之后,其检验结果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最后啊,根据这两处漏洞,辛先生被宣判无罪。


然后,大家可能要觉得奇怪了,美国法上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区别啊? 为什么不判他二级谋杀啊?首先,检控官没有起诉二级谋杀;法院自然不理会;其次,美国刑事法上对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叫做“Beyond Reasonable Doubt(超越合理怀疑)”,就是说,在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是不能有任何疑点的哪怕是一点点的疑点。这体现了美国对人权的异常尊重,基本上属于宁纵勿枉。

聪明的检察官—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最后一个案例,我是想给大家讲讲检察官的故事,这是检察官智慧的发挥。在美国啊,检察官也是律师,和法官、律师一样,同样都是ABA的成员,受ABA监督和管理。


这个案例也挺有代表性的,在美国有俩小伙子,联手杀了一个小姑娘,小姑娘才刚十岁出头呢。俩小伙子一个19岁,一个17岁,在庭前开示的时候啊,俩小伙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告一个是成年人,一个是未成年人,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啊,一个该由法官审,一个该由陪审团审,所以,这是两个案子。法庭一想,有道理啊,就决定先休庭,择日审理。


有人问了,要是17那个,审着审着变成18了,是不是又要合并审理啊?…… 就举中国的例子,中国法律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这是什么概念呢,审判时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判决之日止这一段时间,只要其中有一天符合这个条件,就不能适用死刑。


这个检控官啊,回去就头疼了,因为这个案子是俩青年共同杀人,如果两个案件分开审,就会出现一种情况:甲推说是乙,乙推说是甲,然后因为存在疑点,两个案子都被判无罪。检控官不想放纵凶手,因为两个人里面至少有一个人要受到法律追究。但如果按照辩护律师的方法,就是两个人都逃脱了法律的追究。这个检控官在书房里面反复研究各种案例,夜不能寐啊。然后,他妻子非常体贴地过来给他泡了杯咖啡,他伸手接咖啡的时候,由于心不在焉,咖啡洒在了桌上的稿纸上头。妻子非常不好意思啊,赶紧说对不起,因为想着自己的DARLING在工作啊。结果,检控官突然一跃而起,抱住了自己的妻子,高兴地说:太好了,我想到了,我想到了!


第二天,检控官跑到法官办公室,跟法官说,这个案子,确实该一个陪审团审,一个法官审,但可以在一个法庭里面,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可以节约成本。法官仔细研究了一下检控官的材料,觉得对。于是,两个案件一起审理。由于在一个法庭里面,虽然是一个由法官断罪,一个由陪审团断罪,但两个当事人都在啊,不能以相互推脱的方法来同时逃避法律的追究,结果呢,就有一个判刑了,另一个没有享受到牢狱之乐。


这个案例,讲的是美国法律体制里面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个特殊保护,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出于教化的目的,必须由富有经验的法官来判定他是否有罪,而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是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认定。

英美法系的独特制度—陪审团


英美法系一般都会有个陪审团,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会存在,陪审团一般由12-14名成年人组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适合做陪审团的市民名单,每次,法院会从其中抽出一部分来供控辩双方挑选。控辩双方都可以弹劾其中某名候选人,但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这个人可能会有种族歧视倾向,这个人可能会倾向于重刑,注意,是双方共同挑选的。然后,每方各有三次无理由拒绝的权利。他们必须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否则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然后,还有两名候补陪审团员,一旦其他陪审团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陪审,立刻补上,并补足两名候补。最后定罪是陪审团,确定赔偿金额也是。但量刑是一个技术含量高的活,就该法官来了。


每次庭审,双方最后陈述完之后,法官要给陪审团做执导,比如什么叫一级谋杀,什么叫二级谋杀,对应的刑罚是什么等等。陪审团是不领取报酬的,但收到法院要求作为陪审团出庭是非常光荣的事情,这也是他们法定的请假理由,雇主不得因此而扣减他们的薪水或者解雇他们。有人提问说开始说陪审团成员必须是完全不懂法的人,但执导后就懂法了,但要知道,因为做陪审团并不是接受专业法律培训,做完了还是不懂法律。 成为陪审团员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如下几点,有良好信用,成年人,永久居民,无案底。这其中没有信仰要求。


另外美国法上有几种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以大致给大家说说:比如精神突然失常,比如激愤杀人(狗急跳墙那种),比如大义灭亲,比如受到宗教指引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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