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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发表日期: 2013/6/27 15:13:04 阅读次数: 203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制网记者马竞

  6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人大代表、学者、律师、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王书金当庭进行了陈述,检察机关出示

  了有关证据,王书金委托的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因犯杀人强奸罪

  原审判处其死刑

  上诉人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农民。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又3次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该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将杜村妇女刘某掐昏后强奸,后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数脚,将刘某杀害和掩埋;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该县闫小寨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贾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在该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张某强奸,后猛掐张的颈部,用脚猛跺张的胸腹部,将张某杀害,并将尸体扔进一枯井后潜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及结果,包括为何没有宣判)

  再次开庭

  “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成焦点

  6月25日9时,在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检察员、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随着法槌敲响,审判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刘志廷宣布继续开庭,上诉人王书金被法警带入法庭,审判长让值庭法警为王书金去掉手铐引导到座位上。

  在庭审中,上诉人王书金在述说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分别就构成重大立功涉及的强奸和故意杀人事实进行陈述。王书金对原判决认定其实施的上述三起强奸、杀人致两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关于其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原判已经认定,且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审判长宣布:因强奸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对涉及强奸犯罪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针对王书金的法庭陈述,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对上诉人王书金进行发问和讯问。针对王书金上诉所提理由是否成立,控辩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关于上诉人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问题,可以认定这起强奸杀人案应该为上诉人王书金所为,上诉人对这起案件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其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全身赤裸,没有穿衣服,均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而被玉米秸盖着的、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是该案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只有真凶才能供述出来。对特征如此明显的花衬衣,王书金从没有供述过。

  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的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比如他说,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跳起来一尺多高,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的胸部咯嘣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的,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时下班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他是在中午2时左右作案。

  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该案被害人尸长1.52米,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检察员示证

  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非王书金所为

  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针对答辩意见,检察员分别出示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有两份,分别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这两份客观性证据记载的被害人尸体情况是:①被害人脖子上覆盖一玉米秸,拿掉玉米秸,发现被害人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②被害人尸长1米52;③尸体检验,除被害人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④被害人死因是窒息死亡。这与王书金供述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被害人身高不同。

  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亲属及同事的证言。这些证言证明了被害人失踪的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以后,下班回家途中。这与王书金供述的中午2时左右作案不同。

  第三组证据,分别是王书金侦查卷中被害人同事余秀芹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王俊杰、闫书学、郝岭、袁海军的证言。余秀芹证明了寻找被害人的过程,并证明当时的案发现场是个开放的现场,有很多人参与了查找被害人尸体的过程。王书金同事证明当年与王书金一起在石家庄打工的时间是1994年夏天。

  第四组证据,是王书金的供述。王书金的三份供述,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一是王书金对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始终没有供述过;二是王书金供述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肋骨骨折;三是王书金供述其身高1米72,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四是王书金供述他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2时;五是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其了解过情况。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检察员认为,以上证据说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案件的隐蔽特征、关键物证。事实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检察员还指出,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其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有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针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请求法庭休庭,以便于其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值得提及的是,法制日报记者在网上检索有关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时,发现众多的报道中有两篇十多年前的报道颇引人注意:

  《潇湘晨报》2005年03月27日报道说,记者昨日查阅王书金的供述材料时发现,王的供述与10多年前关于聂树斌案的报道也有一些矛盾之处:1.关于作案时间,王称是中午;而报道说是下午。2.关于作案经过,王称是“躲在玉米地里等着,当那女的骑车过来时,我从玉米地里跳出来,朝那女的猛推了一把”;而报道说聂是“尾追上前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3.关于杀人手段,王称是“没起身直接就把那女的掐死了”;而报道说聂“又用衬衣将其勒死”。

  《南方周末》2005月3月24日报道说,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对记者说,他总共见了聂树斌3次,没有一次聂树斌说冤。记得第一次见聂前,聂家托他一定问问那件事到底是不是聂树斌干的。张景和当时以长者身份对聂树斌说,这事是你干的你推也推不掉的,不是你干的你揽也揽不下。但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

  不仅如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张景和提醒记者考虑,如果聂家早就知道聂树斌是屈打成招,怎么会忍气吞声这么多年而未见申诉和上访。

  该报道还说,当年承办此案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曾在某个场合表示,从侦查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中,聂树斌没有一次叫冤,而且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清晰。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我省几位知名律师道出了自己的感受。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伦说,这起案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一个方面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今天再次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还原真相。法庭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体现法院保障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和辩护人的质证权利。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出言谨慎,他表示本案走向无法作出判断,但对今天法庭上法官的谦意表现感受颇深,充分体现了法庭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尊重。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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