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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黄海波案被指处罚太重 引"收容教育"存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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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案被指处罚太重 引"收容教育"存废争议
发表日期: 2014/6/3 15:21:29 阅读次数: 154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孙志刚以生命代价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由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一个杠杆?

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处罚太重。北京一位律师告诉媒体,北京警方对黄海波实施收容教育6个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见今日本报A19版)

这名律师说,目前,北京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一般来说大都会收容教育。黄海波作为有影响的全国明星,也不例外。而法律依据,则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我对此比较吃惊,原来收容教育制度依然“健在”,依然在“发威”。难道这个错误的制度既没有废除,也没有暂停,其生命力依旧“旺盛”?

今年5月4日,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联名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联名者们认为,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非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应具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效力。即使制定该行政法规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但那依然只是全国人大的一个《决定》,而不是法律。另一方面,我国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就可以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调整,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使我们在此制度尚未废除之前想继续执行,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依据的就是该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那么,在2013年12月28日已经废除了“劳教”制度,那么,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为基础的“收容教育”还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吗?

这里还有一个悖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惩处,却为何在法律之外再来一个行政法规?为何不修改这两部法律使之衔接起来?

今年2月,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透露,他今年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公开收容教育制度情况,江西省公安厅答复,该省公安机关一直未设立卖淫人员收容教育所。因为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了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当日以后,江西省公安机关没有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可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势在必行,只在早晚,我们必须加快这个进程。

当初国务院共颁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个行政法规,现在,孙志刚以生命代价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由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一个杠杆?希望全体司法界的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一起携手,早日促成全国人大废除同样违法的收容教育制度。

netease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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