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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荒唐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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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假药”
发表日期: 2014/11/12 21:29:26 阅读次数: 158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  1近日多起国外代购药品案被判销售假药罪,帮人治病的真药成了有罪的假药,这很荒唐
    •  2药品真假与否,不看药品本身,而看有没有政府批文。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
    •  3让人弄不明白法律到底是保护受害者,还是不惜制造受害者来保护某些部门的审批权?
    •  4法治的精神是假定所有人事先无罪,不是事先假定当事人有罪,更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法律到底是保护受害者,还是要制造受害者?

    药品真假与否,不是看药品本身。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销售行为是否有罪,不是看是否对人造成伤害,而是看有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即便是没有受害者只有受益者的行为,只要是未经批准,就是犯罪。

    财知道:近日曝多起从印度、日本等地代购药品案件,当事人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刑,你怎么看?

    胡释之:这有些荒唐。这些所谓的假药不是我们通常从字面理解的假药,欺骗患者的药,谋财害命的药。而是从国外进口的真药,帮患者治病的药,帮患者省钱的药。也就是说,这些当事人并没有干伤害人的坏事,相反,是干了帮助人的好事。那怎么就变成犯了销售假药罪,还要被判刑呢?帮人治病的真药缘何变成了有罪的假药?

    这样看下去,你就会看到,他们的罪只是因为未经政府部门的批准就进口销售,他们所售药品的假只是因为没有获得政府部门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

    这是很值得深思的怪象。药品真假与否,不是看药品本身,而是看有没有获得政府部门的批文。即便是实质意义上的真药,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你的销售行为是否有罪,不是看是否对人造成伤害,而是看有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即便是没有受害者只有受益者的行为,只要是未经批准,就是犯罪。

    这样一来,你就弄不明白这法律到底是意在保护受害者,还是要不惜制造受害者以保护政府部门的审批权?违法犯罪变得与干坏事害人划不上等号,而与有损政府权力划上等号。

    这样的法律只能叫法制(rule by law),而不能叫法治(rule of law)。它不是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保护政府权力。要真正建立法治,就必须废除这种伪法律,废除这种审批,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如此才能回归法律本身的尊严,让大家视法律为保护自己权利的朋友,而不是伤害自己的敌人。

    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里,身患艾滋病的男主角面临的选择就是,要么无药可治活活死去,要么违法从国外进口药品帮助自己和其他患者延长性命。如果法律置人于如此境地,法律如何还能有尊严?人们又如何遵守?如此“法律”难道不是在鼓励大家漠视法律,鼓励大家违法?因为你不违法就要受伤害。

    很多人没想过要违法犯罪,因为他没想过要干坏事害人,他只是想让自己活好点。是不合理的法律找上门来说他违法犯罪了。

    法律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法治的精神是假定所有人事先无罪,需要司法者找出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来,而不是事先假定当事人有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无罪。法律是为了减少真正的犯罪,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财知道:国外药品一般缺乏中文标识,销售者容易以假乱真,所以未经政府审批注册一律视作销售假药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吧?

    胡释之:这是典型的违反法治精神的有罪推定。不排除有人会利用患者不懂外文以假乱真、欺骗患者,但怎么可以因此认定所有自行销售国外药品的就都是在销售假药呢?有证据证明他并没有以假乱真、欺骗患者也不行?这和因为有人拿菜刀伤人,就认定每个未经政府允许使用菜刀的人都有罪有何区别?多数人只是拿菜刀在自家厨房切菜啊。

    如果定罪不看实际的伤害证据,只看主观的可能性,那有什么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有罪?这样的法律会多可怕?法治的精神是假定所有人事先无罪,需要司法者找出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来,而不是事先假定当事人有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无罪。更可怕的是,很多时候都是证明并无实际伤害,也做有罪处理。

    我看有个法庭报告就白纸黑字写着,“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出售的药品没有造成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前述判决。”请问理由为何不能成立?没有造成危害性为何还非要定罪?这就不能不让人要问,这种法律到底是为了减少真正的犯罪,还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法律合理,才有权威

    很多没有受害人的行为也被定罪,违法犯罪和干坏事害人渐渐联系不起来。很多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受害者而是在利用法律的权威制造受害者。当法律失去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你可以想见法律尊严从何谈起。

    财知道:有不少人认为,这样定罪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违法了当然就有罪,至少算藐视法律罪。你怎么看?

    胡释之:法律的尊严源自法律的合理性,源自法律对罪恶的打击,对良善的保护,对正义的捍卫,对每个人尊严的捍卫,“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不是说仅仅因为把它叫法律,或是因为它背后有强制力。法律必须首先真的是法律,而不只是有强制力的威慑。

    为什么要惩罚违法者?是因为你干坏事害人了,而法律是规定你不能害人的,所以你害人你就违法了,就要依法惩罚你。源头是因为你害人,所以违法,你不害人你就不会违法。法律有了这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的权威也才建立了起来。人们通常也就会把违法和害人联系起来,对于违法者也抱有对害人者的道德谴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

    但法律的这种权威性经常被冒用,很多没有受害人的行为也被定罪,违法犯罪和干坏事害人渐渐联系不起来。久而久之,就出现一种奇怪现象:人们听到说谁违法犯罪了,已经很难和他干坏事害人了联系到一起,而仅仅是联想到这倒霉孩子违法了;对他不是报以道德谴责,反倒是报以高度同情。因为很多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受害者而是在利用法律的权威制造受害者。当法律失去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你可以想见法律尊严从何谈起。

    所以说,要重建法律尊严,要真正维护法律权威,就要认识到法治是良法之治,是良知之治。靠强力维护不合理恶法是不可能增加法律权威的,只会是损之又损。

    胡释之系宏观经济学者(您可以关注胡释之微博与其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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