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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呼格案再审意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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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再审意味什么?
发表日期: 2014/11/20 15:36:32 阅读次数: 18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导语: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从中国的司法实践看,这几乎意味着呼格案翻案是板上钉钉的事。

再审不是重审 一般不开庭

  在媒体关于呼格案的报道中,“重审”二字反复出现,事实上,呼格案即将启动的应该是再审程序。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都是在案件终审之后,启动再审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二审或终审判决。


  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再审程序在《刑法》规定中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由各地政法委牵头。


  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表示,内蒙古高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鉴于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384条第三款规定,决定不开庭。这一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再审案件往往并不开庭,而是采用书面审理,甚至询问一方当事人就会做出判决。同时区别于两审制中起诉状需要“送达”的规定,再审受理通知书是以“发送”为标准的,被申请人是否收到再审申请书,并不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


呼格案启动再审为何拖了这么久?

  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于2005年落网,然而事情过去近9年,该案迟迟未能进入再审程序。冤案难申究竟难在哪?在此前的浙江萧山冤案和浙江叔侄冤案中,都启动了再审程序,最后都得以翻案,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再审翻案的比率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具体到呼格案,虽然此案当年有“命案必破”“死刑复核权在省级高院”等法律方面的因素,但如果最终认定是错案,其主要原因在于主观的有罪推定,这就牵扯再审到对人的追责。因为当年公、检、法的相关办案、审案人员仍在,如果进入再审纠错程序,很多人会因此受到牵连。而按照规定,一旦纠错,这些当年办案的“有功人员”就要被追究责任,如果存在诱供或逼供,还会被追究刑责。


  另一方面,“真凶”赵志红虽然落网,并承认了呼格吉勒图案是他所为,但是只有口供,找不到旁证和物证。这或许成为法院纠错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因为仅凭口供仍难证明赵志红就是真凶。而在刑法当中,没有对刑事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予以规定,这也是此案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


 更为根本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权由“国家独占”,即完全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这意味着司法部门启动再审等于是“打自己的板子”。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模式,不符合控审分离的原则,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导致了诉讼职能的混乱。而法律直接赋予检查院再审抗诉的权力,并不能保障纠纷解决的终极性, 反而产生了剥夺法院的司法终局效力,使得裁决不再具有司法最终裁决的效力。这也是为什么呼格案再审需要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牵头,如果没有一个强力的协调机构,寄望于司法部门“自觉启动”再审程序,难于上青天。


法制基础不牢 严打没了呼格案也还会有

  呼格案发生的时候,正是中国进入第二次严打的阶段,一个18岁的孩子,在严打中被枪毙,如果最终再审结果认定是冤案,紧接着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在今后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我们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办案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最重要的两点:一是公检法各部门间不能形成相互的制衡;二在判决过程中二审不存在对一审的纠偏机制。如果基本的法制基础不能建立起来,即使不严打,“呼格案”这样的悲剧也难以避免。而避免严打带来冤案最好的方式就是严格的依法审判,将类似严打这样的活动规定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不得违反,如果超出了法律的范围,那么严打实际上也是违法的,提倡合法的严打,反对违法的严打,这是避免类似呼格案再次发生必须要建立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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