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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最高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不管为公为私一律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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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不管为公为私一律严禁
发表日期: 2015/3/31 14:53:28 阅读次数: 15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昨天,新华社受权播发两个重要文件,剑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个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份文件均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推出的重要举措。

  规范领导干部

  官员干预司法都将被记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计13条内容,并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纵容“身边人”说情将通报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据介绍,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对记录人员打击报复将追责

  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也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在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看来,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这中间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衔接。

  对此,《规定》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释疑

  为何给官员干预司法划“红线”?

  “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有关人士指出,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完“红线”还需做些什么?

  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

  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配套制度的衔接已经提上日程。

  除了本次出台的《规定》,还有哪些举措可以有效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指出,仅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这是最关键的”。

  他介绍,“我们建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说理制度,一个裁判文书不可能不讲理。如果你接受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干预,你可以把一个裁判文书说得不背离法律吗?不可能。所以我们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就杜绝了这种不当的干预和非法的干预,让这些非法的干预无立足之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范司法人员

  两次以上不如实记录将处分

  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计15条内容,其中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提指导性意见 需书面形式

  《规定》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没有例外。”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士介绍,“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

  此外,为了防止有的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打着领导、监督的旗号过问、干预案件,《规定》还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将通报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将追责

  《规定》强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士介绍,办案机关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如实记录后,还应当明确调查处理的职责与程序,即“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

  《规定》要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区分情况进行处置: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上级机关和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如果保障不到位,那就非常难为法官”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对于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而言又意味着什么?为了保障政策的落地,人民法院系统又需要做出哪些制度安排?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就相关话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有哪些表现?

  蒋惠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比较常见的情况为,在材料上做批示,有时也会通过电话或口头打招呼。

  其实,一些领导过问案件可能也是出于好意,例如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或者为了本地的民生和群众利益,有时是看到一个申诉状后觉得司法机关没有处理好,觉得要为民做主。他们不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管理,任何指示都可能造成司法天平的失衡。当然,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为亲属利益给法院施加压力。

  严格说来,任何干预司法行为,不管是出于私利还是所谓公共利益,都是严格禁止的。中央决定通过记录、通报、追究责任的递进的方式治理这种情况。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打招呼干预,让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处理案件。

  记者:司法人员记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蒋惠岭:记录包括所有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打招呼的内容、过程,通过文字全部记录下来。当然,记录也包括录音在内。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对这些制度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记录的内容要全部纳入案件的正卷,供当事人、代理人查阅。这样,实际上相当于把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活动公之于众了。

  记者:干预后多久要记录,有明确规定吗?

  蒋惠岭:按照要求,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这一规定的细则。

  说到底,制定这样的制度,关键不是记得全不全的问题,关键是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形成一种威慑力,警示有关领导干部,不要伸手做干预司法的事。

  我们都知道,很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发生作用的。对于记录者而言:如果是院长接到了外部的领导干部的招呼,院长应当记录;办案法官接到院长所谓指示之后,也应当做详细的记录。

  当然,我们现在也在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努力消除法院内部行政化运行倾向,做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记者: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后,上面领导要求消除掉记录怎么办?

  蒋惠岭:那非常明确,是违规操作,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这项制度的实施涉及很多部门,涉及领导机关,涉及党委政法委,涉及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因为纪律处分要纪检监察部门来作出。同时,这项制度已经纳入廉政责任制和业绩考核体系,廉政责任制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抓,组织部门负责业绩考核、考核干部,干预司法会影响到干部的任用,需要组织部门参与。

  记者:怎么保障该制度到了基层,大家依然能严格执行?

  蒋惠岭:需要看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还有很重要一点是追责。所以这次对追责规定得非常严格,对产生后果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追责。

  对于普通百姓来讲,如果在他们心里,找人来干预、找领导批条子成了最信任的东西,那是法律的悲哀。外部干预杜绝,把当事人和民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法律上来,法官真正成为法律精神代言人,不受干预,才能培育起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良好氛围,斩断社会上“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的恶性循环。

  记录需要法官自身的勇气、信仰和担当,也要解决记录了以后会不会受到影响,受到打击报复时能否得到保护,职务晋升、工作安排是否会因此而受影响。如果保障不到位,那就非常难为法官。如果得到保障保护,而且有一定的鼓励表彰,我相信大多数法官都会敢于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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