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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于英生杀妻案真凶一审判死 于英生冤狱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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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生杀妻案真凶一审判死 于英生冤狱17年
发表日期: 2015/5/16 15:09:02 阅读次数: 149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来源:新京报 作者:申志民 吕春妍
5月15日,被告人武钦元在庭审现场。当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钦元疑为蚌埠“于英生杀妻案”凶手,其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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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被告人武钦元在庭审现场。当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钦元疑为蚌埠“于英生杀妻案”凶手,其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新华社发

  新京报讯 (记者申志民 实习生吕春妍)昨日,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疑凶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民韩某在家中遇害,20天后,其丈夫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被警方控制。

  一审称其手段极其残忍

  芜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武钦元在发现韩死亡后,为掩盖罪行,用菜刀切割韩的颈部,并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试图彻底毁灭现场,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还要求被告人武钦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英生等经济损失五万两千三百元。

  于英生前年被宣告无罪

  针对该判决结果,于英生表示满意:“希望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不要让我这样的冤案再次重演”。

  1996年底案发前,时年34岁的于英生担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经过于英生家人17年的申诉,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宣告于英生无罪。

  案件回顾

  ●1996年12月2日 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 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亲、哥哥奔波申诉10余年。

  ●2013年5月31日 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 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 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武钦元在蚌埠被控制,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 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嫌疑人武钦元进行不公开审理。于英生对武钦元提出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

  对话

  于英生:“终于对妻子有交待了”

  新京报:怎么看待这个判决结果?

  于英生:判决是公正的,我比较满意。

  新京报:对赔偿金额是否满意?

  于英生:我尊重芜湖中院的法律判决,我敬畏法律。

  新京报:在狱中的17年,是怎样一种感受?

  于英生:在这17年里,虽然我个人很难受、很痛苦,但我仍然有希望,相信法律会给我平反,因为我根本没有犯罪。如果没有这种坚信,我根本熬不过这17年。现在,我用行动等到了这个结果。

  新京报:判决结果出来那一刻,你什么心情?

  于英生:很欣慰。真凶终于判死刑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管隐藏得有多深,法律都会给最严正的判决。而且,这个结果也算是对我妻子的告慰,我终于对她有交待了。

  新京报:对于这件案子,你最大的期望是什么?

  于英生:我个人受的苦都不算什么,但我希望中国的法制进程能够更完善,不要让“于英生式”的冤案再出现。

  新京报:宣告你无罪之后,生活有哪些改变?

  于英生:我和我岳母、我儿子的心结都解开了。我要好好照顾我的岳母,她的独女不在了,我是她的女婿,永远是她的小孩。

  今后我要尽快融入工作中,我是受过苦的人,以后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应更热心地对待那些老百姓,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过好每一刻,过好当下,尽量把我在里面的日子弥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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