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鲁千国)相同日期、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内容却截然相反。承德市民魏女士称,今年4月17日,她收到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但却发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定书内容完全相反。承德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称,是书记员工作失误导致,网上公示的裁定书无效。
魏女士称,2005年她与丈夫在河北省承德县苍子乡承包了唐家湾水库,年限16年。后时间不长,夫妻俩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合同。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2014年8月12日,因不满原审判决,她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17日,魏女士收到了承德中院的判决书,结果为维持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审判决。魏女士介绍说,但是2015年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该案裁定书内容却与她本人收到的判决书完全相反。
魏女士称,裁定书和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均为2014年12月9日,审判长、审判员也都是同一个人,但裁定书的结果是“撤销(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判,发回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今日(5月27日)中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裁定书没有生效,是当天的书记员误传了,发现后已经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当事人应以收到的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书有意见,可走申诉程序。
魏女士称,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书记员失误的解释令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