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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云南滴滴第一案女司机胜诉 自称疑遭到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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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滴滴第一案女司机胜诉 自称疑遭到钓鱼执法
发表日期: 2017/1/6 14:50:44 阅读次数: 134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云南滴滴第一案女司机胜诉 自称疑遭到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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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网 作者:夏体雷 编辑:包天墅 2017-01-06 08:14:00


内容提要:5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云南滴滴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交通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

滴滴女司机谭女士说:“笔录提前就做好,扣车单提前一天就开好,这明显是钓鱼执法嘛。”

  5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云南滴滴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交通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

  被查时间去年5月11日上午

  谭女士有一辆海马牌轿车,她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

  去年5月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的查处非法运营车辆行动在昆明展开,许多滴滴司机的车辆被扣。“云南滴滴第一案”当事人谭女士,也是在那时被查处的。

  去年5月11日上午谭女士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目的地时,车辆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并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将她的车暂扣。

  处罚决定罚款两万元

  去年5月18日昆明市交通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女士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两万元。当天,谭女士交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对这一处罚决定并不是心服口服。

  扣车单提前一天就开好

  “我拉客,稽查人员咋个知道呢?那么多车都不查,偏偏就拦截了我的车?”谭女士认为,执法部门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谭女士交了罚款之后,将昆明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这也成为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去年8月17日,呈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昆明市交通局一名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谭女士的网约车被查获的时间是去年5月11日10点10分,但在4份询问笔录中,有3份的时间是在10点10分之前。也就是说,在谭女士的车被查获之前,询问笔录就已经做好了,这存在很大的瑕疵,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昆明市交通局辩称: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被告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关于昆明市交通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呈贡法院审理认为:昆明市交通局提交的《证据保存登记清单》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执法人员在去年5月11日的执法活动中依据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谭女士的车辆予以登记保存并责令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但是,执法人员在该登记保存清单的审批栏目填写的登记保存审批时间却是去年5月10日,比实际执法登记保存扣押车辆的时间提前了一天。因此,法院依法确认昆明市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争议焦点罚司机还是罚公司

  庭审中,有关“非法营运”的主体资格,也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谭女士在法庭上说:“要罚也不该罚我,而应该罚滴滴公司。”她的代理律师认为,谭女士与滴滴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她本人不是经营主体,即便有证据认定是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是谭女士,而应当是滴滴公司。代理律师还提出,执法部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作为支撑,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昆明市交通局辩称,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当时确实是在进行非法运营。而且执法活动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也正确。

  一审判决处罚程序违法应撤销

  谭女士被处罚后两个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合法地位获得明确。网约车合法了,那么滴滴司机谭女士状告昆明市交通局的结果又会咋样?

  呈贡法院认为,谭女士是昆明市交通局作出处罚决定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与该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昆明市交通局是昆明市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就原告涉及的城市汽车客运行政案件作出处罚,但鉴于昆明市交通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原告谭女士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昨日上午,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市交通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违法,应给予撤销。

   原标题:云南滴滴第一案女司机胜诉 扣车单提前一天就开好了 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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