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郑赫南)“事实审”与“法律审”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可否分离?如何分离?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来取得的成效予以肯定,对试点延期一年表示赞同,同时也针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履职保障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莫文秀委员认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问题是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纯粹独立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问题”,或者跟案件事实无关的、纯粹的“法律问题”几乎是不存在的,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交织融合,产生了区别与定性的难题。她建议进一步健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机制。
“试点前,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力,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问题。”韩晓武委员表示,实际工作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往往并不容易划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进一步探索总结,找出解决办法。邓昌友委员也表示,这次改革以后要求人民陪审员只参加“事实审”,不参加“法律审”,实践中分歧较大。人民陪审员应该既参加“事实审”,又应该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这样更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代表人民参加司法的原意,建议在实践当中再做一些探索。
“现在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提出意见,但他又是合议庭成员,合议庭以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如果一个审判员、两个人民陪审员,最后怎么判?”苏泽林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和改革目标,这关系到改革的方向。
丛斌委员建议,一些案件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应有明确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制度要求。一些案件事实和法律无法区分得太明确,而且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太大难度,则没必要机械地区分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应在一部分地区、部分法院实施“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试点,一部分地区、法院不进行分离,两种试点均进行一年后,看到底哪种好。
(原标题:陪审制度改革试点:"事实审"与"法律审"可否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