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审委会仅讨论8类案件,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公开)
为牵紧司改“牛鼻子”,最高法新近出台的一项有关司法责任制的规范性意见要求: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规制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
审判团队人员应定期交流,最长不超5年
《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实施意见》明确,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同时,《实施意见》还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公开处理决定和理由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包括: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请示案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院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等。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可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实施意见》还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同时,《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以及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特殊案件,院庭长要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规范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于执行,回避,拘传、拘留、罚款,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明确扣除、延长、中止、重新计算案件审理期限的审批决定权限;规定院庭长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