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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天津印发《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有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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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有了“定心丸”
发表日期: 2017/11/25 15:12:22 阅读次数: 159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天津印发《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有了“定心丸”

时间:2017-11-25 08:50:00   来源:天津网   作者:韩雯 赵荣君   责任编辑:郝英杰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热点答疑──

  律师持“令”取证 你应积极配合

  《规定》共5章31条,记者梳理了一些问题,采访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问:在保障律师调查权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提出本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等。有关单位可以复制留存上述证件及材料,除上述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解决律师取证难,《规定》推出了哪些重要举措?

  答:为解决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难、执行难问题,《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调查令制度,这也是《规定》最大亮点。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相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代理律师可以在民事诉讼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当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庭长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保障律师调查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益尝试。近年来,上海、安徽、陕西、北京、广东等多个省市先后推行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经过实践,这些省市调查令制度的推行受到了当事人、律师、法官的欢迎,相关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非常好。本市广大律师也一直在建议和呼吁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调查令制度应运而生。

  问:请介绍一下律师持调查令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律师持令申请调查收集的范围,具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工商档案,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除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及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名单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符合规定资料后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自然人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特定车辆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情况的相关信息;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问:申请调查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申请书、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相关线索等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问:律师持令调查的证据范围有没有限制?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现状,《规定》对持令调查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对于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证据的,证据不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以及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收集。

  问:《规定》中有哪些措施确保律师正确使用调查令?

  答:《规定》加强了对持令律师的监督制约,对于持令律师无正当理由未交还调查令或回执的、不当使用或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持令律师的上述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层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通过人民法院内网公示。

  问:《规定》的落地,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有没有明确的保障措施?

  答:律师依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调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具体理由。律师认为有关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律师在执业中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还会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反馈、纠正和查处。

  问: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若是“滥用权利”,《规定》有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答:《规定》要求,律师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及信息,应当依法使用,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应依法受到查处。有关单位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接收有关单位转递的违法违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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