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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五周杀人案”冤案教训:须坚定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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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杀人案”冤案教训:须坚定坚持“疑罪从无”
发表日期: 2018/4/13 22:56:04 阅读次数: 149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原标题:“五周杀人案”冤案教训:须坚定坚持“疑罪从无”

 3D:死缓入狱21年改判无罪!安徽涡阳“五周杀人疑案”再审宣判

   作者:刘昌松 律师

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此前5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刑事追究,其中2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2人被判处有期15年。到2018年1月,5名原审被告人中被羁押最长时间者,失去自由近21年。

5名周姓被告人“故意杀人”冤案,被媒体称为“五周杀人案”,虽历经曲折,最终获得平反,同“念斌案”“缪新华案”等一样,都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形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值得肯定。但也应看到,本案曾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在第一次一审时法院即准备依“疑罪从无”原则宣告5人无罪,但最终还是形成了冤案,让人扼腕叹息。“五周杀人案”形成冤案带来的最大教训是:“疑罪从无”原则若坚持得不彻底,或将成为酿成冤假错案的大敌。

“疑罪从无”原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确立的重要制度。该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这里,立法的态度很明确,刑事判罪对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定罪。哪怕案卷中有95%的证据指向被告人犯罪,仍有5%的证据链条未接上,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应果断宣布被告人无罪,而不能是“疑罪从轻”或者“疑罪从挂”(长期拖延不作出判决)。

笔者注意到,2014年7月25日澎湃新闻即以《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为题,对处于申诉中的本案作了报道。报道反映,1998年10月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5名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均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案件审理后,本案合议庭和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5被告人无罪。这说明,当时《刑事诉讼法》大修经过一年多的学习研究,“疑罪从无”的观念,已经在不少法官的头脑中建立起来。

遗憾的是,审委会意见走漏了风声,被害人父亲周继鼎次日便到审判长办公室喝农药威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的处理立即出现急转弯。据报道,当时安徽省阜阳市中院未能坚持法律思维,最终一审判处2人死刑、1人无期、2人15年,是因为出于“维稳”考虑。安徽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也只是将死刑改为死缓、其他不变。至此,“疑罪从轻”的错误观念战胜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第二次二审维持了这一结果,冤案最终形成。

反思本案,教训多多。此案审判之前的诉讼阶段,当地曾发生“一家五口深夜被砍,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恶性案件,当地党政领导和警方的破案压力很大。当地警方为了“命案必破”,抓到一点线索即当成“救命稻草”,前期对嫌疑人和证人暴力取证,后来被告和证人当庭翻供和翻证可谓必然。本案再次证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酿成冤假错案的头号元凶。

在审判阶段,如前所述,法庭和审委会已经按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作出了5被告人无罪的决定,可谓难能可贵,但“维稳”思维又让法院丧失了独立判断和法律原则,层层汇报,让当地党政领导的意志代替了法官的专业判断,冤案自然难以避免。这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当今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即“法官必须中立”,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此这般,即使审判前公检机关错误地对某人发动了刑事追诉,在审判阶段也能及时叫停。

另外还应看到,现在刑诉改革强调的庭审实质化,才是真正意义的“维稳”措施。拿本案为例,若让被害人的父亲周继鼎及其他家属通过参加庭审,即能了解到被告席上的五名被告人极有可能不是真凶,那样法院再认定他们无罪,被害人一方是完全能够接受的。我们说,被害人一方追究犯罪的迫切心理,也是想追到真凶,而绝不是想追究一个替身,反而让真凶逍遥法外。

期待本案在纠错之后,能够进一步彻查造成本案错判的各个环节,避免类似冤案的再次发生。(刘昌松)

作者: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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