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非诉讼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院审查确定效力后,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无效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需共同签署承诺,明确其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调解协议侵害案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调解显失公平等,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
■新闻背景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目前,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55万余件,比2006年上升7.07%。2008年新收一审案件628万余件,比2007年上升13.31%。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不能仅依靠法院一家解决,应充分发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优势。
意见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并促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此前,民间调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缺乏协调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的积极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