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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曹建明:重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突出民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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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重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突出民生领域
发表日期: 2009/10/29 7:00:27 阅读次数: 22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专题汇报

  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向大会作了专题汇报。

  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介绍说,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

  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一是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二是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三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执行中以钱抵刑和“前门进、后门出”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

  结合办案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发现、取证、处理“三难”

  曹建明指出,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并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还不够大,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二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三是反渎职侵权能力还不适应。四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待加强。

  曹建明介绍说,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

  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

  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四是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

  对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

  曹建明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仍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三是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四是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五是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曹建明建议:

  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2005年至今年6月

  检察机关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

  立案侦查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

  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

  2005年以来

  依法查办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

  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1062件15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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