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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江苏邗江法院实施改革 被告可以“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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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邗江法院实施改革 被告可以“讨价还价”
发表日期: 2009/11/3 7:52:31 阅读次数: 213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09年11月03日05:48
  被告可以跟法官“讨价还价”

  邗江法院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被告有了“建议权”

  本报讯 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邗江区检察院举办的全国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扬州举行。邗江法院在我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量刑时被告和法官可以“讨价还价”。当天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庭审时得知量刑程序改革的“利好政策”后,自愿认罪,最终被减刑。

  今年5月份,扬州的王女士和家人一起外出,第二天回家发现被盗。办案民警经过侦查,很快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王刚(化名)和刘强(化名)。在铁的证据面前,王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强却一直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他的态度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1日上午,邗江法院公审此案,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的40多位专家观摩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法官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时,王刚表示无异议,但刘强始终不承认自己实施过盗窃。

  由于邗江法院在全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也就是一改以往庭审时,定罪和量刑交织在一起的做法,而是实施先定罪,后量刑,量刑时公诉方给出“建议”,同时被告(或受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法庭陈述自己应该被如何处置的建议。法庭经过调查和审理后,最终依法认定王刚、刘强二人盗窃罪成立,随后进入量刑环节。法庭按照试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在量刑环节,刘强若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他为自愿认罪,量刑时仍然有“建议权”。刘强认真考虑后,终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春萍 学涛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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