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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我国律师行业被指管理缺位 整体形象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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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行业被指管理缺位 整体形象每况愈下
发表日期: 2010/6/21 11:35:46 阅读次数: 214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0年06月21日10:37  瞭望

  《瞭望》文章:律师“形象危机”背后

  在“挂靠制”下,目前许多律师往往处于“单兵作战”的“个体户”状态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刘彤

  重庆“打黑”专项行动中发生的“李庄案”,在中国律师界引发震动,社会各界也藉此对中国律师界的生存状况予以广泛关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目前在中国律师界,普遍存在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挂靠”关系,使得在对律师的管理上出现了相当程度的缺位。

  出于生存压力的考虑,许多年轻律师在刚“入行”时就受到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生存就要靠案源”等不良习气的影响。

  一些律师也向本刊记者反映,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一些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有关方面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媒体和公众的“聚光灯”聚集到律师身上,使律师在正常的证据收集、出庭应诉等司法程序中,背负了很大的压力。

  “一出案子,往往都是律师成为负面典型,律师的整体形象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一位律师不无忧虑地说。

  “挂靠制”下的“个体户”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表示,“李庄案”表面上是律师涉嫌诱导、唆使犯罪嫌疑人编造证言、引诱犯罪嫌疑人作伪证,实质则是在中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中广泛存在的、各个律师出于个人考虑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管理缺位的反映。

  谈起“李庄案”和它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给律师行业带来的反思,陕西省西安市一位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大多数律师,都是“挂靠”在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相当有限。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福茂律师对本刊记者解释,我国现行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合伙人就是“老板”,所谓“挂靠”,即其他律师名义上属于律所,但实际上单干,个人接案,律所收“挂靠费”。律所与律师之间往往并不存在严格的劳动关系,如律所不给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律师脱离律所日常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表面上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实质上是“挂靠”关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缺乏实质管理和督导,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大部分律师处于放任自流和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中缺乏单位监管情况的存在。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青告诉记者,对于每个案件,他需要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全部代理费的30%,自己拿剩余的70%,这样才能保证稳定的“挂靠”关系。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因为大家都在追逐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胡小青说。

  在“挂靠制”下,目前许多律师往往处于“单兵作战”的“个体户”状态,由此容易产生不正当行为。王洪告诉本刊记者,一些律师为了争到案源,拿到代理费,往往向当事人作出可以疏通各方关系、保证打赢“官司”的承诺,在代理费用的收取上也往往低于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由于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最终的结果和律师的承诺南辕北辙的情况下,对律师整个行业也产生了很不好的印象,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律师整体形象普遍不高的一个原因,”王洪说,“律师也是一个行业,也要有行规的制约。而目前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一些败坏律师行业行规的律师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

  为了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曾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党支部,并加强对律师的党性教育,从而提高律师的思想修养,培养律师的职业素质。

  记者在西安采访时了解到,一些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联合起来的几个较小的律师事务所,也都有了自己的党支部。

  2009年5月,司法部还首次举办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胡小青和王洪均认为,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与出庭应诉有关的工作,业务性很强。对律师的监管应主要靠行业协会的自律,建立党支部的做法在对律师的监管上作用甚微。”

  入行即遇“潜规则”

  在日常案件的代理中,由于律所和律师都在追逐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无人问津”和对年轻律师培养的欠缺。

  胡小青解释:“律师事务所自然不愿经手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案件,因为这样,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挂靠费’就相对较少。无论是对律所还是对合伙人而言,都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一位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国家规定一名律师一年必须经办三件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的情况却是,执业律师都忙于办理经济案件,将分配给自己的法律援助案件交给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拿到执业资格证的实习律师和助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如同走过场一般,“法官也都明白具体是谁在办理这些法律援助案件,但没有办法,不办经济案件,律师的收入就会低很多。”

  按《律师法》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准备以律师为职业的人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考察合格后方能拿到执业资格证,成为正式律师。但据记者采访了解,出于生存压力的考虑和拉案源现象的存在,这一年的考察期如同摆设一般。

  许多年轻律师从入行开始,就受到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生存就要靠案源”等不良“潜规则”的影响。

  西安一名某211工程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在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仅在西安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了1个多月,就中断了自己的实习期。此人告诉记者:“律所实习仅仅为像我这样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提供了一个接触实践的机会,执业律师都忙于办理案件,对我们的帮助非常有限。要想在律所办理案件,还要靠自己拉案源。最重要的是,在实习期内,律所不会为见习律师提供任何的工资和薪金。”

  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工作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加教授说,国家法律规定一年的实习期和考察期,“实质上是对未来的律师进行包括人员素质、业务水平等在内的全面考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但目前的现状,确实背离了培养和考察一名年轻律师的初衷。”

  “负面报道”背后

  中国律师在公众中的整体形象每况愈下,成为多位业内受访人士为之忧虑的问题。

  针对合伙制下的松散“挂靠”现实,目前已有部分律师事务所试行了“公司制”管理模式。

  据受访人士介绍,尽管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制”发展的呼吁不断,但根据现行《律师法》,律所不能注册为公司,理由是律师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不能采取纯商业化、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因而目前试行“公司制”的律所,仅指管理模式或机制类似于公司,变“挂靠律师”为“授薪律师”。

  试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的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说,采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就是让律师真正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律师事务所真正行使起对律师的管理职能,让律师安心地处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务,包括证据的收集、出庭辩护、应诉等。而对于像案件的分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则应完全由律所负责实行,个人不单独接案。

  王洪认为,这一管理模式效果不错,一来,避免了律师单兵作战、疏于管理的情况;二来,由于个人的经济利益与接案无直接关系,在年轻律师的培养上,这一管理模式也能为新入职的年轻律师提供生活保障和学习的机会。

  已转型为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上实行比一般公司更严格的制度,如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即被开除。

  多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为了提高律师的整体形象,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升和法学素养的培养,同样必不可少。曾加等法学专家建议,须加强对现有律师的培训,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

  另外,王洪、胡小青等律师还向记者表示,目前律师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好,还与“负面报道”较多有关。

  王洪说,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地方公检法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经常把律师附带进来”有关,“自觉不自觉地树立了不少不好的典型。”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在许多发达国家,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司法程序中可能会出现的有损当事人权利的行为的专业人士,有着很高的地位,也往往能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是对公权力是否遭到滥用的重要的监督者。

  其间也不无效率的考虑,如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它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取得双赢局面。

  “可在我国,即使‘李庄案’发生之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行政人士认为律师应当承担起协助公安局破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职能,这听起来虽然有点贻笑大方,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前述资深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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