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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国内私募基金市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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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私募基金市场综述
发表日期: 2012/10/5 8:37:16 阅读次数: 28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从地区分布上从地区分布上,我国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目前深圳地区的私募最多,已经超过上海、北京,形成南强北弱的格局。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私募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从可投资的标的上看,有传统的证券类信托产品,也有专门进行股权类(PE)的信托产品,既有投资于股权质押、抵押、房地产贷款、高速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又有投资于黄金债券等结构化信托产品,还有信托与公募基金的相结合的基金专户理财信托产品。

   目前私募业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基金规模小、外国投资者竞争强烈、法律地位模糊等。

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小

   国际对冲基金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每年的增长速度达到25%。全世界的对冲基金数量有92%在美国7%在欧洲,只有1%左右的数量存在于亚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区,相比之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还很小。在股权投资领域,我国2006 年创投市场投资为 17.78亿美元,外资机构仍然占主导地位。


外国投资者竞争强烈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国内私募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开发的互换产品,以及外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开拓的竞争。截止 2007 1月,全国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64 亿美元,较2005 652亿美元有了较大的增长,仅在上海的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已增至100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增至109家,一批新型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也纷纷落户,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正在进入中国市场,它们在金融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外资机构资金来源稳定,操作经验丰富,分析市场工具科学,其在 A 股市场的盈利性很可能具有持续性。


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我国私募产品形式多样,主要产品大类分别由《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法》约束,缺乏统一的规范,这样就非常可能是同样的情况法律适用不同,结果各异。有些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行为缺少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者签订的契约不受法律保护,这导致了最大法律风险。如果私募产品迟迟不能得到合法化,其发展就会出现畸形。


  当然,私募业面临挑战的同时也同时存在许多机会,包括信托业新规加速私募基金阳光化、新基金入市渠道开放、市场潜力巨大等。


信托业新规加速私募基金阳光化

  2006 年底,银监会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将自20073 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将极大地加速私募基金募集的阳光化,信托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另外,有关部门正在加快拟定相关规则,有可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拟采取备案制。


新基金入市渠道开放

  07年公募基金获批发行的额度动辄100亿,08年年初以来,陆续获批发行的基金不下50只,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监管当局对于信托类产品的放行速度也在加快。毕竟这也是一个吸收场外资金的渠道,是当局调控资金量的一个工具。


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论是私募证券类产品还是私募股权类产品,其市场需求都在进一步扩大。拿PE产品来说,现在我国每年的股权投资大概在一万亿元左右,这包括上市的、非上市的股权转让与投资。全国大概有一千万家企业,99%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 80%都缺资金,这给了私募股权投资产品一个巨大的成长空间
  总之,虽然我国私募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但同时也赶上了
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机,抓住机遇,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回报,自身也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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