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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私募债将启
发表日期: 2013/6/27 14:49:09 阅读次数: 19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时间:2013-06-25 来源:品牌财富网-信息中心

自中小企业私募债问世以来,目前已经备案的企业已有168家,这个数据并不骄人。

 

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不好,同时发行企业通过多种增信方式提高私募债的信用级别。

 

而目前存在的这两个问题有望通过深交所近日推出的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来解决。

 

发行条件

 

近日,深交所向券商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6月28日前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换股回售”的全网测试,这意味着可交换私募债的试点即将展开。

 

红塔证券也收到了这份通知,但是据红塔证券介绍,在试点期内不会所有的券商都可以开展此项业务,应该会逐步展开。

 

那么,何为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呢?

 

深圳交易所将其定义为:中小微型企业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

 

其概念与上市公司可转债有一定的相似,但区别在于,上市公司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转换标的,而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以发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场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份,而不限于发行人自家股份作为转换标的。

 

具体到可作为交换标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

 

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换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而可交换私募债则为增信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持有深圳A股股票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在需要第三方担保,只需用股票质押就行。

 

另外,可交换私募债的引入,也有利于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目前,购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要转让只能私下联系买方,流动性较差。

 

而可交换私募债的交收模式为T+0 DVP模式,投资者T日转入可交换私募债券,T日可申报换股,换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另外,据浦绍湖介绍,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深交所曾拟规定,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私募债券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而在通知中则仅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时为非限售流通股。

 

这意味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此类债券,并约定在限售股解禁后换股,通过这种方式提前兑现这部分金融资产,而又不会增加二级市场筹码供给。

 

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限内可以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而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提供增信手段

 

深圳交易所称,推出可交换私募债券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拓宽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渠道,创新大小非股票流通方式,缓解限售股解禁减持压力。

 

而在红塔证券场外市场事业部高级经理浦绍湖看来,此举不但为发行企业提供了增信手段,还加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通性。

 

“从目前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情况来看,由于发债企业大多需要通过第三方增信,如增加抵押、担保等提高私募债的信用级别,第三方增信费用的产生也抬升了私募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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