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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国务院版”私募法规揭开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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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版”私募法规揭开面纱
发表日期: 2014/3/31 14:34:01 阅读次数: 22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4-03-31 04:45:17 来源: 证券时报网(深圳) 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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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天天 明子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文称“国务院版”《条例》)征询各界意见。

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版”《条例》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小组组长正是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一职调任的刘健钧。刘被视为证监会与发改委协调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的“润滑剂”,几个月前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报13个部委征求意见。

业界认为,征求意见的时间或会很长,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记者独家获得的这份“国务院版”《条例》,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此外,与去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务院版”《条例》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综合监管

与央行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定期将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和统计监测等情况”通报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发现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投资政策的,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此外,证监会和央行将“建立私募基金风险提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再次强调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自行或者控股权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格局容易导致监管责任模糊,特别是近些年各种跨业创新金融产品涌现,综合监管是大势所趋。

在“国务院版”《条例》的监管章节里,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也引人关注。

完整定义

私募基金添投资标的

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范畴,即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国务院版”《条例》则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仅延续新《基金法》规定,并没有对私募基金定义进行完整表述。“国务院版”《条例》明确指出,“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业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增加了“企业股权”一项。同时,“国务院版”《条例》还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即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范围。

投资规范 严禁老鼠仓

私募纳入监管后有望告别灰色地带,此前通过信托发行的阳光私募存在同门产品业绩差异较大、“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多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国务院版”《条例》第四章“投资运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

虽然在《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有了严格的内控体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规范从业人员投资的行为,甚至纠结于是否要备案、备案是否会影响从业人员炒股等。

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经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国务院版”《条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

netease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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