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事务】
┝ 涉外法律事务
【法律业务论坛】
┝ 法律业务论坛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行政纠纷法律事务】
┝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法律事务】
┝ 仲裁法律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房产纠纷五类典型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一)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三)
 证监会:尽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二审)
 私募基金“蛋糕”有望做大
 What business may a Chinese lawyer mainly engage in?
 When a party entrusts lawyer to act as agent?what ways can be generally taken?
 银行谋划全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发表日期: 2014/11/20 16:09:38 阅读次数: 175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3年9月,孙某和他的朋友来到盛泽某超市购买商品,但他们与其他的顾客行头略有不同,孙某的朋友手持摄像机,一直对着孙某拍摄。

    当天,孙某购买了辣椒酱、桂圆等食品,共计800余元。其间,孙某朋友用摄像机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件数等进行了细致的拍摄。两人等结完帐后即找到店长,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按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孙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超市按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审理中,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过期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孙某曾多次以相同手段要求该超市赔偿,因以往的金额较小,超市也自觉理亏,都协商解决完毕; 但本次金额较大,故未同意孙某的索赔金额。最终本案以孙某到超市退货、超市赔款3315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往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2014年1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明确支持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而且规定中的“购买者”范围比“消费者”更广泛。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上一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点重要变化
下一篇:河北省消费者受理投诉典型案例分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