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孙某和他的朋友来到盛泽某超市购买商品,但他们与其他的顾客行头略有不同,孙某的朋友手持摄像机,一直对着孙某拍摄。
当天,孙某购买了辣椒酱、桂圆等食品,共计800余元。其间,孙某朋友用摄像机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件数等进行了细致的拍摄。两人等结完帐后即找到店长,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按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孙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超市按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审理中,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过期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孙某曾多次以相同手段要求该超市赔偿,因以往的金额较小,超市也自觉理亏,都协商解决完毕; 但本次金额较大,故未同意孙某的索赔金额。最终本案以孙某到超市退货、超市赔款3315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往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2014年1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明确支持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而且规定中的“购买者”范围比“消费者”更广泛。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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