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省消协日前公布了去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一些典型案例。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案
案情简介:
2010年夏天,秦皇岛消费者杨某开始使用某药店销售的化妆品CC精油,2013年8月停用,脸部出现过敏现象,十天左右后继续使用,脸部皮肤开始好转,9月份再次停用,面部出现脓肿、起红疹、痒、起皮等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长时间使用化妆品导致化妆品依赖,为此杨某不得不吃药治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均未达成协议,于是将其投诉到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经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货款1500元,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0元,共计45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商品长期使用会不会导致依赖性,以及是否已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提示。如果说能证明该商品存在依赖性,而且经营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做明确有效的说明和提示,销售商就必须要承担责任。该案中消费者出具了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消费者出现的症状与使用该产品有因果关系,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赔偿。
出境旅游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6日,秦皇岛市消费者尚某和杨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参加韩国全景5日游,二人共交团费736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二人于2013年1月22日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非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被韩方疑似滞留,遣返回国。回国后,消费者多次与旅行社联系,要求退还团费。旅行社只同意退回从釜山飞回北京购买机票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返还。由于消费者还未入境就被遣返,不但经济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击。消费者要求旅行社退还二人全部费用及往返北京车票、住宿等费用,共计8275元整。同时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经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旅行社支付消费者二人回程全额机票3740元,未发生相关费用及损失4000元整。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被遣返回国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是否有权要求旅游公司退款并对其赔偿。本案中消费者虽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在办入境手续时非自身的原因被韩方遣返回国,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上行程安排,无法享受应有的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及相应的赔偿。
本报记者 张义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