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法律事务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事务】
┝ 涉外法律事务
【法律业务论坛】
┝ 法律业务论坛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 婚姻、抚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 民商合同债务纠纷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 个人、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行政纠纷法律事务】
┝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法律事务】
┝ 仲裁法律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房产纠纷五类典型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一)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三)
 证监会:尽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二审)
 私募基金“蛋糕”有望做大
 What business may a Chinese lawyer mainly engage in?
 When a party entrusts lawyer to act as agent?what ways can be generally taken?
 银行谋划全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河北省消费者受理投诉典型案例分析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河北省消费者受理投诉典型案例分析
发表日期: 2014/11/20 16:07:14 阅读次数: 16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4-03-14 09:58   来源:河北日报   
[我要发表评论]
     
[字号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省消协日前公布了去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一些典型案例。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案

  案情简介:

  2010年夏天,秦皇岛消费者杨某开始使用某药店销售的化妆品CC精油,2013年8月停用,脸部出现过敏现象,十天左右后继续使用,脸部皮肤开始好转,9月份再次停用,面部出现脓肿、起红疹、痒、起皮等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长时间使用化妆品导致化妆品依赖,为此杨某不得不吃药治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均未达成协议,于是将其投诉到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经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货款1500元,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0元,共计45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商品长期使用会不会导致依赖性,以及是否已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提示。如果说能证明该商品存在依赖性,而且经营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做明确有效的说明和提示,销售商就必须要承担责任。该案中消费者出具了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消费者出现的症状与使用该产品有因果关系,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赔偿。

  出境旅游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6日,秦皇岛市消费者尚某和杨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参加韩国全景5日游,二人共交团费736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二人于2013年1月22日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非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被韩方疑似滞留,遣返回国。回国后,消费者多次与旅行社联系,要求退还团费。旅行社只同意退回从釜山飞回北京购买机票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返还。由于消费者还未入境就被遣返,不但经济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击。消费者要求旅行社退还二人全部费用及往返北京车票、住宿等费用,共计8275元整。同时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经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旅行社支付消费者二人回程全额机票3740元,未发生相关费用及损失4000元整。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被遣返回国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是否有权要求旅游公司退款并对其赔偿。本案中消费者虽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在办入境手续时非自身的原因被韩方遣返回国,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上行程安排,无法享受应有的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及相应的赔偿。

  本报记者 张义杰整理


上一篇:“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下一篇:防坠物法万万千,中国偏搞连坐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