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民间借贷的诸多方面,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突破:
一、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自此有了司法保护。
最高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
多年来,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而此次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
但同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放开。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不得以放贷为主要业务,否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规范了P2P等互联网新型民间借贷业态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更是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法律规范缺失等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三、民间借贷利率突破同期贷款利率4倍,最高不超过36%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一规定远远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
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这就是所谓两区三限原则,即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司法解释的三大突破无疑对缓解当下中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有很大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