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宣判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系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件,备受社会关注。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从判决结果看,双方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院确认有效,法院对众筹融资交易总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案情回顾 委托众筹破裂互诉
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
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项目选址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可“人人投”平台认为对方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等问题。
此后飞度公司收到对方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返还已付融资款17.6万元并赔付损失5万元。飞度公司也同时向对方发送了解约通知书,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并赔付损失1.9万余元,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
争议焦点 众筹平台是否合法
日前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均向法院提交多份证据,因该案是法院系统首次就众筹融资案件进行司法审判,其中平台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成为焦点,引发社会、行业以及广大投资人的关注。
1.未违反《证券法》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并结合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未违反《证券法》规定。
2.委托融资有效
另外,因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意见和办法也均未对本案所涉众筹交易的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而飞度公司主体资质也无法律法规障碍。故此,法院最终认定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3.界定法律关系
法院还认为,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法院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但纵观合同履行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万余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万余元,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法
支持鼓励众筹融资
本案主审法官海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殷华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也与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指导思想是相符的。”
就社会关注的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殷华指出法院从裁判角度和与众筹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分析和梳理,认为涉案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殷华也提醒公众,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