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通报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多数没合同维权存漏洞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增长。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七起典型案例,并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向市民做出借贷风险提示。
南宁市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存在如下问题:只有少数有合同和全额转账,大量采取借条、收条和现金支付,易导致事实查明难、认定难,给债权人带来风险。此外,普遍没有担保,少数有担保的,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南宁市中级法院指出,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既加重民间资本融资难,又加大经营还债风险。法院提醒,作为出借人,出具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条时,一定要书写规范,注明其中的重要事项,如借款当事人、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担保等,特别要注意保存相应的借条、收据和转账凭证。同时,最好采取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和还款付息。
作为借款人,切不可盲目地向他人借款,如果借条是赌债等非法债务,或把高利息计入本金的高利贷,或存在胁迫、暴力等情形,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借条无效。如果在诉讼时才提出此类抗辩,将很难搜集证据,获得法院支持。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要学会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借款人本人要积极到庭参加诉讼,不然可能会存在承担拒不到庭的后果和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1
50万元债务疑点重重 债主讨债未获法院支持
黎某拿着50万元借条,到西乡塘区法院打官司。黎某称,其与“何建峰”的妻子是同学,2012年7月22日,“何建峰”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然而半年过去,“何建峰”未偿还,他向法院提起上诉。
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何建峰”出庭应诉,称其妻子与黎某并不相识,借条是自己写的,但是为赌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在书写借条时,他故意留了一手,将名字等信息写错,其真名并不叫“何建峰”。
对此,黎某称,其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资金充足,50万元是用现金支付给“何建峰”,没有相关证据。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如出现借条为填空式、借款人基本身份情况与实际不符等情况。
本案中,黎某在不清楚何某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即将50万元大额现金无偿无息出借给何某,甚至因此导致黎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错误的借款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此举与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谨慎做法不相符。
此外,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中,黎某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也与庭审所说前后不一,黎某本人也未到庭做出合理解释,其无法举证他将涉案金额50万元交付“何建峰”。据此,西乡塘区法院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黎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南宁市中级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注重审查借条形成的合法性,并排除虚假债务。如发现借条来源可能通过非法手段的,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法院将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法院还将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等情况。
案例2
夫妻离婚家婆追讨房款 儿子要还前妻无须还
罗某曾分三次向母亲借款14.5万元,用于购房等。这之后,其母亲多次要求罗某偿还,但罗某均拖延不还。去年6月,罗某与妻子离婚,二人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就这笔债务进行处理。
罗某母亲认为,罗某14.5万元借款属于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罗某与前妻共同偿还。至此,将二人起诉到法院。
武鸣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出具给母亲的借条是书证原件,罗某对该债务无异议,并自愿偿还借款,法院据此予以确认。罗某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有与罗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认定,14.5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其需要返还母亲,但前妻无须还款。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除涉及母子间的借贷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前妻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罗某与前妻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罗某向黄某借款发生在二人分居期间,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利息是按年还是按月? 借条不明法院判按月
去年8月,梁某因工程建设资金不足,向梁某乐借款40万元,约定“如果超期按民间借贷2%计算”,于去年9月15日前还清。这之后,梁某逾期未还款,梁某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归还40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梁某辩称,虽然借据记载了利息为“民间借贷2%”,但双方并未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据合同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况,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指出,在双方对“民间借贷2%”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5条,来考量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梁某乐将资金借给梁某搞工程建设,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息,不属向生活有需要帮助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梁某自己书写借据承诺利息以“民间借贷2%”计算,说明该借款需支付利息,并不是无息借款。
法院在综合考虑梁某借款的用途、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实际情况、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一般人对“民间借贷2%”的理解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借据记载的“民间借贷2%”为月利率。
■典型意义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对借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而起争议。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该对借贷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4
借条未约定担保内容 担保人依然要担责
去年7月18日,莫某将4.5万元借给了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债务到期后,吴某拖欠不还,莫某无奈,将吴某起诉到法院。与吴某一同被告的,还有担保人来某。
案件开庭审理,吴某未做答辩。来某则辩称,其只是在吴某第一次借款4万元时做担保。当日借款,来某在场,其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但内容上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横县法院一审认为,莫某有借条为证,故法院认定该借款数额为4.5万元。来某作为担保人,对第一笔借款4万元签名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担保问题,在本案中,来某主张借款时,其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但内容上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借条上虽没有内容约定,但来某依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5
恶意串通要前妻共同还款 法院罚其一万元
鲁某起诉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黄某借款55万元,现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目前,其已经与妻子李某离婚,他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与他一同承担债务纠纷。
该案经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鲁某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企图以诉讼的方式,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稀释夫妻财产,侵害李某权益。据此,法院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黄某、鲁某各处以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夫或妻一方在离婚时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稀释夫妻财产的案件大量出现。
2013年,《民事诉讼法》新设条文,若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条文(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