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这是我们这个活动(作业)的主题之一。面对这个题目,从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理性出发,我想到四个先决问题:一是律师是否应当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二是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律师合格的标准是否应当是统一的(一元还是多元)?三是如果前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律师合格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四是如果前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谁有权来评定一个律师合格与否。
这四个问题的关系是相互递进并紧扣的,没有弄清楚前者,后者则无从谈起,四个问题集中的焦点是律师合格的标准。而提出这四个问题的意义恰恰也在于:如果搞不清律师是否应当具有合格的标准,搞不清律师合格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定,那么我们在这里讨论“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有些缺乏前提。我就刚才提出的四个问题进行了如下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律师是否应当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
律师在这里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即律师职业的从业者。从规范层面而言,并非任何行业都有对从业者严格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只有一些发展较为成熟且对从业者有特定的要求的行业才设定特定的入行门槛和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了评定合格与否的标准。这种标准存在的价值在于确保本行业从业者的整体素质能够满足社会对该行业发展的要求,能够是职业群体保持专业技能和从业素质的动态平衡。法治社会的目标决定了律师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应当足够高甚至苛刻。这要求律师职业应当设定其特定的入行门槛和评价指标体系,来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律师,一个律师是否合格。如果,对律师的评价没有一个科学依据,就会在行业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可见,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应当是肯定的。
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合格的标准是否应当是统一的?
司法考试的分数线尚且有不同标准,合格律师的标准是否能够统一?任何标准都不是普适的,合格律师也很难有一个适用于古往今来的绝对标准。但是,只要我们将适用的范围和口径进行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群体的评价标准必然逐步趋于统一。我们有必要讨论的其实是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口径来划分设定标准。我觉得,我们的题目说完整应当是:未来十几年或者几十年在广州执业,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可见,标准是否应当是统一的?当时间、空间相对确定下来时,就应当是统一的。
第三个问题是:律师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网上看到一段话说: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嫉恶如仇,义无反顾。我觉得这些都是好律师的标准,而不能将其作为律师合格与否的标准。
正如合格的商品不都是优质的商品一样,合格的律师不一定是好律师。我想我们在用“好律师”的标准来定义合格律师的标准,看起来是“高标准、严要求”,其实在客观上未必有利于提高律师群体的合格率,未必有利于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许多职业的定位就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就是用圣贤的标准来要求一个群体,来作为某种职业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结果是这种评价标准必然被架空。可能我们的文化告诉我们“取法乎上,得法乎中;取法乎中,得法乎下”,所以我们准备十点开会,就通知大家九点半来,由于习惯了大家也知道应当什么时候来,结果十点这个衡量是否迟到的标准就被架空了;我们明知人家规定两点上班,却也习惯于两点半以后才敢办事,结果两点上班这个规定作为作息的标准又被架空了。当旅行社把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成为“豪华团”是,豪华这个标准就逐渐被稀释成“不豪华”。到最后,当我们被告诉“合格公民的标准是遵纪守法”时,这个标准就自然被集体无意识地打折了,遵纪守法最后竟成了好公民的标准了,本质上合格公民的标准就被降低甚至被异化了。
我们还是习惯于用激情来诠释理性,用抽象来解答具体,用华丽包装脆弱,结果往往不是缘木求鱼,就是南辕北辙。“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本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但是因为要和演讲这种形式联姻,就弄的好像能了另一个问题了。“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我以为答案很简单:遵纪守法。具体说,就是《律师法》和相关的行业规范(那天律师协会的领导在讲课时概括为9个渊源)。当然这个标准涵盖的内容是否全部科学合理,那是另一码事。因为在此之外的其他评价指标都不应成为这里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质疑这个标准里的某个具体内容,但直觉不足以成为否定其概括地整体地作为评价我们的权威标准。
至于第四个问题:谁有权来评定一个律师合格与否?
我觉得,只要前一个问题搞清楚了,这个问题当然是确定的。从《律师法》和相关的行业规范来看,评价律师的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实践中评价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包括客户、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司的人员,甚至媒体、网友都是。当然,由于很多行业规范的内容不是完全刚性的,很多规范具有道德属性,因此别忘了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特殊评价主体,那就是你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是否一个合格的律师,评价标准仍是《律师法》和相关的行业规范,做这件事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其实相信以后每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做。我们在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每个阶段能应当有意识地进行自我评价,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你自己打心底认为自己是合格的律师,我觉得你很难不是!
以上是我在演讲活动中的稿子。通过这个演讲,我结识了更多的朋友。通过结识这么多志在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我有了进一步对“合格律师标准”问题的思考——如果动态地看这个标准,这个标准已然呈现出提高的趋势。也许拿现在的标准衡量某律师是合格的,但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可能就是不合格的。如果说将律师的评价标准概括为“德”和“才”两个方面,那么这个合格标准提高的趋势体将主要体现在才的方面。
下面这段话也是在网上看到的,我还是比较赞同。律师者,“法律之师”也,律师必须具备深厚、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其知识结构必须是多层次的。一是理论的多层性,包括法学和与之相关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理论,二是实际应用的多层性,包括经验、体会、创见、发展。从纵向的专业知识即深度来看,律师要精通法律,真正准确无误地理解领会法律每一条款之涵义,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要了解透彻,理解精深,以确保在执行职务中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从横向的社会知识即广度来看,律师除了要精通某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外,由于律师业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活等各个方面,因而还应学习了解相关领域的知识,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现代生活的需要。也许这些素质要求更适合作为“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律师”的答案。
至于说“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律师”,那又是另一码事。演讲赛的点评老师曾认为这个题目本身有问题,说是因为连他们这样的老律师也未必搞得清楚。我想是有其道理的,但是新入行的律师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我想也不无裨益,即便不求答案如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