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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广东检察机关发布微信诈骗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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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发布微信诈骗犯罪案例分析
发表日期: 2017/5/31 14:51:45 阅读次数: 16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7-05-12 13: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5月12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陈云飞 何丽华)“我们加个微信吧。”这俨然已成为时下人们社交的流行语,随着微信的日益普及,人们通过微信进行工作学习、交友聊天、购物消费,微信似乎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而在微信平台中的频繁经济往来,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觊觎,他们利用微信进行各种诈骗犯罪,并形成了各式的套路和陷阱,令人防不胜防。2016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利用微信诈骗案件214件395人,起诉171件350人。

  透过办案分析,检察官总结出不法分子惯用的几种套路:

  套路一: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贷款信息、虚假物流信息,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或以销售、代购、微商代理商品的名义,通过在朋友圈兜售保健产品、母婴用品、国外奢侈品、打折机票、国家管制的枪支等稀缺、畅销急用物品、虚拟商品如低价获取网络游戏币、网络游戏升值升级等,吸引被害人关注并骗取其钱财。如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办理的高某阳、廖某宁涉嫌诈骗案就是一宗典型的海外代购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发布海外代购某些高档名牌真皮手袋等信息,被害人加微信私聊后确定购买,并将货款转账至犯罪嫌疑人银行卡后,其拒不发货并将被害人从微信中删除,通过这种方式共诈骗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6150元。

  套路二:虚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财物。不法分子以婚恋交友为幌子,利用微信“摇一摇 “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结识被害人,虚构身份并获取其信任,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进而骗取财物;或冒充领导、生意伙伴加好友后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利用微信难以查证身份的特点,在窃取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后,冒充领导或生意伙伴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如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办理的龙某先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假冒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的名义要求该公司员工关某瑶等人添加为微信好友,添加后,犯罪嫌疑人即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的名义要求关某瑶支付往来款人民币734000元到并无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该笔款项汇出后即于当日被分两次转汇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内。

  套路三:以安装微信抢红包等软件的名义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分子利用大众热衷于抢红包的心态,通过销售不具备该功能的抢红包软件实施诈骗。如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的赖某君等9人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虚构其销售的软件具有抢红包作弊功能,将从上线以300元购买的某些抢红包软件,以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卖出,先后骗走20名被害人的钱款共人民币58166元。

  套路四:利用微信支付功能漏洞进行诈骗。微信因不需要实名认证,其绑定的银行卡并不一定是绑定操作人自己的。不法分子只需要开通一个新的微信号,并通过种种渠道获知被害人的银行卡号、身份信息以及绑定被害人银行卡时微信向被害人手机发送的验证码,即可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上进行资产转移。如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的庄某泽、庄某维、吕某城等三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等方式发布虚构的小额放贷广告,以帮忙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资料,随后冒用被害人名义,开通微信支付,以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存入保证金至捆绑微信支付的银行卡内,利用微信支付功能进行转账操作,骗取北京,内蒙古、河南、浙江、江西、福建、天津、广东等地多人钱财,查明认定的被害人共11人。

  套路五:骗取支付二维码进行诈骗。由于方便、快捷,现在微信支付二维码成为不少微信用户的首选付款方式。不法分子针对许多微信用户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的特点,从中发掘牟利渠道,即通过骗取支付二维码盗刷支付。如东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孙某群等12人微信诈骗案,建立“代刷二维码群”百人微信群,可拉不特定陌生人入群。该群由骗码者、扫码者和实体店分工合作,得手套现后按比例分成。孙某群等人作为扫码者,传授群友骗取支付二维码方法,再由群内众多骗码者各自通过微信向陌生人骗码,得手后迅速将骗到的支付二维码私下发给扫码者,由扫码者派人在联系好的实体便利店里套现,骗码者、套现者、便利店以50%、30%、20%的比例分赃。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孙某群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先后对数千人实施微信诈骗,目前已经初步查证的近百名微信用户共被诈骗15万余元。

  微信诈骗为何屡屡得逞

  据办案的情况显示,主要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隐蔽性较强。由于微信用户实行非实名制,微信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购买微信号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注册微信账号进行诈骗,在诈骗成功后将账号注销或者把受害人拉入黑名单便得以隐藏起来。受信息技术和维护公民隐私权等诸多方面限制,公安机关难以在案发后迅速锁定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和去向。

  另一个原因是此类犯罪区域跨度大,不法分子无论在哪一个角落,只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只要互加微信好友,或是进入某一微信群,即可实施诈骗行为。

  还有就是有的微信诈骗已形成产业链,增加了打击难度。从查办的案件中可以发现,各种以违法犯罪为目的纠集的微信群,有的传授犯罪方法,有的提供犯罪便利,有的直接进行相关违法行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有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制。

  此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类案件受害群众普遍缺乏微信使用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办案中发现,一些热衷于微信购物与经营微商的中青年女性,在被诈骗的过程中,对微信收付款功能一知半解,弄不清楚收款二维码和付款二维码的区别,轻信不法分子误导,导致财产损失。

  办案检察官还分析了此类犯罪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成本低廉,不法分子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和掌握简单的网络技术,在手机上下载微信软件并注册微信账号,就使得犯罪行为的基本实施条件得以形成,微信诈骗的技术手段和经费投入等犯罪成本同其他诈骗类型相比较低。以及被害人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进行微信沟通联系,被害人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具有不特定性,受害面广。

  检察建议:

  一是要加强技术投入,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公安机关应熟悉微信作案常用的手段和方式,必要时聘请新型科技专家参与指导取证,提高网络追踪技术。

  二是要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一方面,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支付宝公司的协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一套适应微信诈骗涉案资金追缴的资金冻结快速反应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公安机关和微信运营商的联动协作机制。

  三是要实行微信实名制,进行规范管理。对未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限制服务,尤其是微信公众号,须依法备案等级,并验证公众号所有者和控制者的身份信息。此外,腾讯公司应加强对微商的准入门槛监管,微商必需实名制,加强对微商的实时监控,适时提示消费者有诈骗的可能。

  四是要加强宣传,强化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多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微信诈骗的作案类型、手段和防范措施,加大对典型微信诈骗案例的报道,提高微信用户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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