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 高鑫)集体土地征收权益保护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说:“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有待完善。”多位与会专家呼吁,尽快通过立法细化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程序及补偿内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龙卫球强调,征收要先确保其合法性,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执行征地时,同样涉及合法性。征收前要有告知程序,征地文件应做到让权利人知悉,而不仅仅是通过公告送达。为公共利益牺牲而得到的补偿,称为牺牲补偿权,这种补偿有市场价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威就土地征收程序表示,政府征收土地应做到信息公开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征收土地过程中,遭遇到强拆的不是个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研讨会上,来自浙江的姚荣根,现场提供并播放视频和照片,展示自己经历的土地被强征情况。他介绍,为建设申嘉湖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其被拆的苗木基地位于妙西镇磨子岭。由于政府没有提供评估报告,他们双方在沟通征收事宜、协商补偿价格时,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姚先生的苗木就被强制清除,而这距沟通未果仅相隔两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指出,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是违法的。如被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是合法的用益物权人,其有权获得补偿。为使补偿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应由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舒提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若征收中采用了强拆手段,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征收人作为享有补偿权益的合法主体,在征收的各个环节应具有知情权。同时,作为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费用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置损失等,都应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
研讨中,多位专家学者呼吁尽快立法,细化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程序及补偿内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引用最近热播剧《人民的名义》提示,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权益。他指出,若政府没获得征收审批手续,就进行强制拆迁,其程序不合法,公告出的一些文件也可能存在“倒签”。被征收人在请求补偿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