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征地补偿胜诉案
民 事 起诉 状
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12 ,住址: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板吕屯 号。联系电话:135 。
被告: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二组。
组长:吕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00000元。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国家对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二组1200亩左右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建设大学城,获得一大笔土地补偿费, 2015年底大同村二组决定对本小组每个成员按照200000元分配土地补偿费。原告户籍现在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板吕屯(大同村二组),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分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虽然原告2010年3月10日与武鸣区府城镇府城社区居民农奇结婚,但并没有迁移户籍至武鸣区府城镇府城社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被征用后,分配给每位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可能成为其唯一的来自土地的收入,特别是做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尤为重要,如果有关组织任意剥夺这一权益,他们很可能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上请求。
此致
武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某某
2016年9月26 日
注:下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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