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胜诉案
民 事 起诉 状
原告:农某某,男, 2010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1222 ,住址: 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板吕屯 号。法定代理人: 吕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1221 ,系原告母亲,住址: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板吕屯 号,联系电话:135 。
被告: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二组。
组长:吕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各200000元。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月国家对广西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二组1200亩 左右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建设大学城,获得一大笔土地补偿费, 2015年底大同村二组决定对本小组每个成员按照200000元分配土地补偿费。原告户籍地在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板吕屯(大同村二组),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分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原告系农某和吕某某婚生儿子,由于没有在武鸣区府城镇府城社区入户籍,至今仍为大同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被征用后,分配给每位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可能成为其唯一的来自土地的收入,特别是做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儿童,平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尤为重要,如果有关组织任意剥夺这一权益,原告很可能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农村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上请求。
此致
武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某某
2016年9月 26 日
注:下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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