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胡云腾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结果便出现:
“
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
一些本该人民法院依职权明确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苦口婆心地动员有关部门撤诉的形式;
一些第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
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宣告;
一些本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宣告;
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
尔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有的经有关部门主动发现,在若干年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
凡此种种做法,不仅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局外人很难理解。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前句话说明任何自然与社会现象包括荒谬的现象必然有其现实存在的依据,后句话揭示了任何符合生存条件和发展规律的事物必然会成为现实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裁判活动之所以出现了上述诸多奇怪现象,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偏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后,只能作出三种之一的裁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无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结果便出现了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横加指责、非法干涉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对法院裁判结果认识上的片面性,是导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重要社会原因。
二是有关部门不乐意。
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
三是被害人不答应。
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在有具体被告人的案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在受到犯罪严重侵害的被害人看来,一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本来以为冤有头、债有主了,就等着法院为其申冤报仇了。结果等来的却是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顿时就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没人埋单了,错以为法院放纵了坏人。结果便是,针对法院或法官的威胁、阻挠、闹访行为接连实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考评机制不科学,有的办案机关把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作为错案对待,甚至以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导致有关办案人员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违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五是社会舆论不服气。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汹涌的社会舆论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法院还敢顶,如果被告人是存疑无罪,法院就胆怯了,从而屈从了舆论审判。
最后,法院领导不担当。
我们发现,一些无罪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往往是坚持宣告无罪的,但由于宣告无罪案件会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导致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出于“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我想,如果读者诸君知道了人民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有这么多难处,您大概就不会感到奇怪了吧。
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出发,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职责要求着手,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一要树立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严格、公正司法,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无罪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我们也希望公诉案件的质量越高越好,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的越少越好。但是,事实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侦查活动、公诉活动都是人类进行的社会活动,像人类进行的其他活动一样,也可能办错案,做无用功,把无罪的人当有罪的人来追究。而这正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把关作用,把侦查或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解决掉。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正是严格、公正司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以制约和负责任的体现,不应当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气壮感。
二要重视发挥公诉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当今世界的公诉制度,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起诉酌定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必定主义之分。前者以美国为代表,检察官可以像民事案件的原告一样,自由起诉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基本上不对法院的定罪量刑把关,因而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检察官起诉一个被告人犯下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罪行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终可能只认定其中的几种罪行甚至一种罪行。对此,检察官和社会公众不会感到任何意外或不正常之处,因为起诉毕竟是起诉,是否定罪量刑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后者以日本为代表,检察官对起诉的罪行十分慎重并为法院严格把关,所以长期以来,日本检察官起诉罪行的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接近24k金的成色。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肩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而且负有代表国家公正司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酌定主义,必须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的起诉必定主义,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时严格把住关口,尽可能不让无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防范无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对不能定罪的案件敢于和善于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现了不能定罪的案件,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抑或是再审法院,都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启动并运用法律程序及时宣告无罪,不得拖延。所谓敢于宣告无罪,是要求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能定罪后,应当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勇于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不推诿、不磨蹭、不上交,全力做好宣告无罪及其服判息诉工作,不把宣告无罪的任务推给上级法院或后来的审判程序。所谓善于宣告无罪,是要求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并针对具体情况和阻力,认真做好相关预案,落实矛盾化解工作、国家赔偿工作、解释说服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相信,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了,人民群众是讲理的,有关部门是懂法的,社会各界是认同的,他们会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一样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四要特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环节。在我看来,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因宣告无罪后引发了新闻舆论炒作,与有些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特别是说理不充分、不透彻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审判委员会要发挥集体决策的优势,在讨论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时,不仅要讨论是否宣告无罪问题,而且要讨论案件宣告无罪后如何说理问题。院、庭长在审核裁判文书时,不仅要审核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且要审核裁判说理是否到位。办案法官要殚精竭虑,把宣告无罪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科学依据说清楚、讲明白。特别要注意在宣告无罪的原因和理由上狠下功夫,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有关部门和新闻舆论质疑的问题上多着笔墨,不断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回应性。要通过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的说理,让不了解真相的人豁然开朗,心存猜测的人消除疑虑,可能不服的人无话可说,关注和关心的人心里放心。果能如此,所谓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则不难解矣。
五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教训。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宣告无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工作,摸清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不少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宣告无罪案件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开展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活动。课题组立足所掌握的全国法院系统宣告无罪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和3000余例宣告无罪案件,认真梳理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特点,深入分析了无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事后,课题组又从数以千计的宣告无罪案件中精选出102个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鲜活案例,邀请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现场说法式的提炼和评析。为了使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思考发挥启迪思想、指导工作的社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了《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一书。据我了解,这是一本填补我国审判理论研究空白的开拓之作。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可以将这本小书作为一面镜子,用来提醒我们如何正确、严格适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如何把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把好各自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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