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思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来,两起关于“民告官”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一则为,广东一男子状告其原雇主——当地一家事业单位艾滋病歧视获胜诉,也是我国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另一则是,村民状告政府行政不作为,广东江门区开平市长出庭应诉,据媒体报道,这是该市所在的江门地区首例县级市张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4年,作为“民告官”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如何?笔者认为,以上两起案件,是一个不错的观察切口。
长期以来,“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难见官”,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的行政机关鲜有负责人出庭应诉者,这背后隐含着“官贵民贱”的行政傲慢和对行政诉讼以及原告方当事人的轻视。从受教育平等权到就业平等权,从乙肝歧视到艾滋病歧视,通过不断的反歧视的权利抗争,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权利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推动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上述二则报道,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时代缩影,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敬畏,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新《行政诉讼法》用案件登记制取代了过去的案件受理制,立案门槛降低带来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基本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明显增长。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意味着原告胜诉率和被告败诉率的必然提高。据报道,《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告败诉率在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大大低于10年前30%左右的被告败诉率。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全国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为20%左右,而同期行政案件上诉率接近80%,个别省份高达9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件件上诉的情况。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申诉率为8.5%,分别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申诉率的6倍和6.3倍。同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也仍然存在着冷热不均的情况,在整体案件中比例仍然偏低,“开会”成为缺席庭审的主要理由,“选择性出庭”现象比较严重,对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出庭积极性相对较高,“出庭不发声”问题也普遍存在。
“民告官”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和司法公正的晴雨表。民敢不敢告官,政府是不是充分尊重司法,审判权能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折射的是国家治理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政府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践行执政为民宗旨;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司法在国家法治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唯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作用,“民告官能见官”才能成为常态;也唯有“民告官”能够纠正行政违法,才能让民众看到胜诉的希望,使民众在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田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