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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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X、白X在南宁开办农资公司,已经营了十多年,在广西名气很大,客户众多。被告赵XX、杨XX是赵X的父母。本案原告邓X X对赵X、白X非常熟悉。当赵X、白X提出资金周转困难需借款213万元时,邓X X认为凭赵X、白X的实力,还款不成问题,但慎重起见,原告先是和赵X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合同》,还在借款协议中注明借款用途为: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生活各项开支和支付广西南宁XX农资公司进货款,还约定用一套房产作借款抵押(未办抵押手续),协议还列明了应支付进货款的是那几家公司。随后,原告邓X X依约支付现金13万元,又指定冀XX分别转了200万元到赵X指定的各个银行账户,并且让赵X、白X、赵XX三人共同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了213万元。借款到期,原告催被告还钱,但被告电话都不太愿接,催多了干脆玩失踪。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赵X、赵XX、杨XX电话联系不上,传票无法送达,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在答辩期间被告白X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白X不服上诉中院,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折腾将近一年才开庭,第一次庭审,白X未出庭,其代理人称本案存在先出具借条及收条后付款的情况,否认借款额为213万元,实际为100万元,即只认可转到中国农业银行赵某账号的80万元和中国建设银行刘某账号的20万元是借款,不认可转给中国建设银行张某账户的60万和转给中国农业银行钱某某40万元是借款,也不认可收到13万元现金。因案情复杂,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原告补充证据。由于案件涉及银行资金往来和案外人,原告难以调查取证,在原告申请下,法院调取了张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至庭审时的明细账及交易记录等证据。第二次庭审,被告白X的代理人针对补充证据仍提出质疑,主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钱某某是浙江长兴第一化工公司员工,即使是该公司员工,转给钱某某的40万也不能认定是其代收浙江长兴第一化工公司的货款,也许是其他的经济往来。主审法官再次宣布休庭。原告有申请,请求法院调查转给钱某某的40万浙江长兴第一化工公司是否已经收到,法院发函给浙江长兴第一化工公司,未见复函。于是我要求法院签发调查令,只身到浙江长兴调查。2016年6月我两次到长兴第一化工公司,出示调查令,要求公司出具已经收到钱某某转入的40万货款、钱某某是该公司员工的证明。但因白X 的公司仍欠100多万元公司货款未追回,长兴公司认为责任在钱某某,已经对钱某某做出停职停薪的处理,不愿出具相关证明。无奈之下,我想出补救办法,直接联系钱某某,要他提供书面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40万元已经转给公司,又到长兴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调取钱某某办理社保的证据,查实钱某某确属长兴第一化工公司员工。第三次庭审,法庭出示了新取证的证据,白X的代理人仍提出诸多理由否认。但我根据相关证据,予以全面反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白X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