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2013年法律语言高端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指出,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如果法律文书出了问题,司法公正就会有缺陷,所以不能小视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不仅仅有赖于法律与语言的有机结合,也有赖于研究法律语言的学者,要和司法实践相结合。
诚然,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需要人去实施。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从纸质的法律文本到法律的实施、法治社会的实现,始终需要一群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为依托。他们对公平、公正理念的追求决定着他们必须要有对法律忠诚的品格,及独立的运用法律定分止争、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恰恰是通过法律思维、方法和语言来实现的。
可以说,法律、语言、法律人,是一脉相承的融合体。
司法语言:从失范到规范
一个学科的产生、发展,一定是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中萌生、成长的。中国的法律语言30多年来的研究正是沿着中国社会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轨迹不断深入的。 1980年代初,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我国立法数量激增,许多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同时国家迫切需要一支庞大的训练有素的法律工作者队伍。
政法院校教语言课的教师们顺应形势相继开出了《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语言基础知识》、《法庭演讲与辩论》等课程,开始了在法学和语言学交叉园地上的耕耘。
快速立法满足了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需求,但也暴露出这一时期立法语言存在的问题:立法条文中动词和宾语搭配不当、标点符号错误、逻辑冲突、存在歧义等。
这些失范的法律语言的修改和完善首先是由法学家来论证完成的。
例如,从“法制”到“法治”,法学家李步云为之论证了20年。仅仅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而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的法律专业术语“人犯”到拘留所墙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是立法语言失范延伸到司法语言失范的一个明显例证。
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不交代作案时间,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向被告妻子询问取证,证明被告凌晨两点至四点不在家。再开庭审理时,被告仍不供认作案时间,法官一拍桌子高声叫道:“把他老婆带上来!”旁听群众哄堂大笑。这可作为审判语言失范的例举,并带有“有罪推定审判”的历史印记。
法学家针对这种司法语言失范的情况发出了呼吁:不能用情绪化的不文明的法律文书用语形容犯罪嫌疑人,类似“丧心病狂”、“心狠手辣”、“狗急跳墙”之类的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语言要统统扫除掉。
最终,从“人犯”到“犯罪嫌疑人”;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大字标语到青山绿水的山水画;从“把他老婆带上来”到“传证人到庭”;从威胁“吃花生米”到讯问过程全程录像监控,再到薄熙来案庭审录像公开、微博直播,我国司法语言逐渐规范起来。
根植于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语言
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这是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我国司法语言建设进程中的又一进步。这使得对司法语言规范化的规定更具体、失范语言的清除也更快。
比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第六条:“检察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并在第7条至第13条中分别就上述分项用语作了具体规定。
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这些法规的背后,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这些规则也确实带来了我国司法语言的新面貌。
在2010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晚辈合谋‘算计’房产,姥姥起诉反获支持”的案件中,法院提倡遵守社会道德。判决书中引用了《孝经》:“我国早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待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代的社会应该更加提倡。结合本案,陆老太已是八十高龄的老人,张女士作为陆老太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从陆老太处购买房产后,不给付房款,且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语言的规范应用需要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撑,尤其是法文化的支持。特别是在调解语言中,更能体会出根植于中国法文化沃土的文化底蕴。但我们也应注意传统法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比如“刑讯逼供”这种司法语言的恶习流毒。在讯问中,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所使用的疑问句,会产生“诱供”和“指供”的嫌疑。
法律是通过语言被感知的
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有不规范的语言运行;每一个公平公正的案子,都有规范、智慧的语言运行。一位优秀的法律人,一定是善于使用语言的智者。尚秀云被称为“法官妈妈”,她构思了少年法庭的“课桌”,启发少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课堂;宋鱼水法官在知识产权案的庭审中,会专注地倾听、时而点头、目光炯炯、偶尔记下一笔。
2006年6月29日,案件当事人于红,因为修理水管问题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经理发生纠纷。二人当场发生打斗,经鉴定,于红为轻伤,两天后腹中胎儿流产。于红寻求司法途径未果后,开始了长达四年的上访生涯。
最终,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检察长苗生明亲自约谈于红。苗见到于红,迎上前去:“于红同志,欢迎你来啊!”并热情地邀请她就座,说,“这件事情的发生我感到很遗憾,领导都很重视。我们的目标一是严格审查案件,二是妥善解决这件事。我知道你的孩子没有了,如何让伤害得到抚慰,包括造成的一些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的救助,今天请你过来,就是想听听你的需求。”
提到孩子,于红的眼圈一下子红了,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又开始讲述她的遭遇和心中的怨气。
苗生明没有过多讲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而是说:“这个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履行法律程序,但从民事上来看,您确实是一个受害者,受了伤、孩子没有了,物业公司和经理本人也没有任何道歉的表示,根本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于红愣了一下,突然哽咽着说:“这是我第一次从公检法机关听到同情我的话!”说完,便放声大哭起来……
在长达两小时的接访中,苗生明从证据情况、法理、情理、工作态度和方针等几个方面进行说理。于红的情绪慢慢平复下来。结束时,苗生明写了一个电话号码递给于红说:“我认识一个很好的中医,这是他的电话,你身体不好,有需要可以找他。”于红接过纸条,默默地离开了。最终,这起持续四年上访、由中央督办的积案,在短短30天内就息诉了。
的确,“对当事人而言,法律是通过语言被感知的,就在一个词、一个句子中,就在与办案人的一句句对话中。诉讼中法律用语的温热和冰凉,他们可能会用一生去回味,也许一个小小的词语,就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姚宏科《法律语言的温度》)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法律语言运用越来越多的优秀成果,“潜伏”在司法实践和法律人群体中。法律语言学者的任务,就是挖掘这座学术“金矿”,从中提炼、总结、推广优秀法律人使用法律语言的例证与规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