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许多国家对隐私权加以专门的法律保护。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如瑞士、英国、德国等国。迄今为止,美国已有多个行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组织,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这些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同其它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起步较晚,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当务之急,除了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之外,还要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近日,圆通速递近百万条快递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出售的新闻,格外扎人眼球。人们还未走出“2000万条客户开房信息遭泄露”事件的阴影,这条新闻的出现,又一次把人们拉进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之中。调查发现,不仅在淘宝,网上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交易快递单号的网站,如“淘单114”“淘铺发”“淘单网”“单号吧”等。在这些网站,有媒体记者发现,每个单号都被明码标价,“批发价”最低四角,俨然已成为一种“产业”。
信息时代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秘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网络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之一。据了解,在网络时代,电子购物、社交网站等空前红火,很多人迫不及待地尝试和体验互联网带来的新服务,却忽视了自我保护。可以说,网络时代的来临,社会的信息化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个人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不仅给人类带来了繁荣,而且也构成了“隐私权危机”,也使隐私权的保护日益面临挑战。
哈佛商学院福特基金教授在《隐私的限制》指出,隐私可用于善的目的,也可用于恶的目的。据360公司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手机安全报告》测算,国内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灰色产业已形成庞大规模,每年仅此类短信和电话所产生的话费可能已超过百亿元。报告还显示,根据用户标记举报的骚扰电话数量,国内平均每天活跃的骚扰电话号码达到150万个,以每个号码每天消费10元话费估算,骚扰电话每年通信费高达54.8亿元;垃圾短信也是一个庞大的数据,360手机卫士在2012年日均拦截垃圾短信约1.95亿条,按每条短信0.05元计算,垃圾短信自身“价值”一年可达35.6亿元。不难看出,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目前还处于一种相对混乱的局面,未能受到规范的管理。
当今许多国家对隐私权加以专门的法律保护。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如瑞士、英国、德国等国。有的国家则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置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如美国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家庭教育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1997年10月美国政府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的报告,在这篇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报告强调,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私营企业应当起到主导作用,政府支持私营部门为此而进行自我规范的努力,这种努力体现在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保护环境中。迄今为止,美国已有多个行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组织,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这些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起步较晚,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博弈论研究表明,一个人的选择取决于其对该选择成本收益的预期及对他人选择的预期。事实上,行为选择往往是利益博弈的产物,是利益的新一轮分配,决策过程中有两种基本成分:一是对特定后果的概率的估计,二是对特定后果的估计。信息保护之难,恰恰是监管缺失、惩罚缺位的后果。当务之急,除了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之外,还要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内容,逐渐向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扰,形成我国的立法原则和模式,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