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新《消法》针对格式条款的规范真是下了大功夫。不仅在经营者的第一项义务即《消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且在第二十六条中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并对格式条款设定了具体的不可逾越的红线。可以预计,新《消法》生效之后,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可能会慑于法律的威力有所收敛。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了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势单力薄,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这些年来,关于霸王条款一直是个热点话题,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组织屡屡点评,执法部门频出重拳,新闻媒体不遗余力揭露曝光。应当说,在强大的综合攻势下,蛮横无理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状有所改善,但离消费者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如何根治霸王条款,方法措施虽然多样,但治本之策还是要健全法律。1993年《消法》颁布以来,有关规制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屡屡见诸各种规格的法律文件之中。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法律效力、约束监管等做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部分省市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管理条例(办法)对格式条款又做了更加细致的规范。这些规范对根治霸王条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内容用列举式做了重点强调,并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与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一样定性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扩大了霸王条款的适用范围,此外,首次制定禁止性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所有这些修改无疑给霸王条款施加了更加强大的压力。
但是必须看到,霸王条款是非常难啃的硬骨头,靠消费者单枪匹马的挑战几乎无济于事,靠社会组织力透纸背的点评作用也有限。实践表明,力度到位的行政处罚对规制霸王条款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检索一下迄今为止有关格式条款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最高处罚额,有违法所得的仅为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仅为1万元,部分地方设定的处罚标准更低,有的仅为数千元。这样的处罚额度对很多仗势利用霸王条款侵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来说无足轻重,很难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
新《消法》对格式条款相关法条的大力度修改亮点多多非常值得肯定,但具体内容几乎都是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何使用格式条款的应然性规定,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新 《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其他配套规定中予以完善。
根除霸王条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方方面面咬紧牙关铆足劲儿,形成对不法经营者的足够威慑力。经营者的自律,事先的备案审查,事后的大力度处罚,社会舆论的不懈抨击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确实不容忽视,并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